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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身佔車位!

肉身占車位,個人覺得還好,
一來沒違法,二來人家有幫手幫占車位
遇到肉身占車位,我都摸摸鼻子開走
不會感到忿忿不平
比較沒品的是用東西占車位或是肉身插隊...
肉身佔車位是在比誰臉皮厚

會用肉身佔車位的臉皮都很厚
我們沒有人家不要臉所以只好選擇離開
(已經在停車場繞了3、40分鐘後遇到這種人真的很難心平氣和)

台灣沒水準的人真的很多
真的很難心平氣和的讓位,每次都是老婆在旁勸阻,只是事後冷靜下來,只能像這裡的朋友說的,選擇優雅的離開,免得破壞自家人遊玩的氣氛。
小弟修養尚不足夠,大概還要半個鐘頭平靜,回到家還是有點不開心,看到某位大大的珍奶抗議,心裡的惡魔拍手叫好,理智還是說算了吧,別為了1隻豬或1群豬不開心。

但是,黃牛票已違法,這可不能忍...

話題扯遠了---肉身佔位,沒水準!
Pitt0417 wrote:
謝advantage...(恕刪)

所以法律沒規定肉身能不能佔位?
cheris168 wrote:
所以法律沒規定肉身能...(恕刪)


會被罰的
話說2年前的舊文你怎麼有興趣翻出來

A辣愛怕跑 wrote:
這樣涉及 偷竊罪 不好

如果 車上有一杯大杯珍奶 往他檔玻倒 就夠他清了 而珍奶 可清洗 不構成 毀損罪


拿去藏起來也不涉及偷竊罪啊
偷竊罪要拿去自己佔有才算
自己查 使用竊盜 不算竊盜

別人用肉身占車位。
你可以用車子卡位。
然後大家都不必停。
如果不比誰肌肉大。
那就來看誰時間多。

Pitt0417 wrote:
今天被人用肉身搶車...(恕刪)


2015年警政署就說明過,以身體占車位違法


警政署:以身體占車位違法
2015年10月5日 上午12:00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官員昨(四)日表示,民眾用身體占據停車位,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四款,可處三百元罰款。官員說,停車位本來就是給車子停的,不是人去佔了,就佔有那個停車位,這已經明顯違法。

媒體報導,台北市一位黃姓民眾,三日下午在福州街要停車,結果碰到一位女生以肉身擋車,雙方僵持不下,趕來處理的員警居然叫雙方猜拳決定誰來停車,黃姓民眾氣炸把行車記錄器PO上網。警方解釋,趕到現場處理的楊姓員警,當時只看到兩台車卡在停車格,無法分辨誰先來後到,後面又大塞車,才會請雙方協調離開。

其實,在台北市停車一位難求情況下,民眾用個人身體去先幫親友佔停車位,已經司空見慣,許多人也可能看過有民眾為此爆發激烈衝突。對此,記者特別請教警政署交通組熟悉法規的官員,所獲得的答覆是,用個人身體占據停車位是違法的,且目前是有規定可以處理。

交通組官員指出,警方據報先後去了兩個員警,但先前去的那位員警,怎會對這項規定不瞭解,在了解現場情況之後,就應該馬上做處理。他說,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行人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可以處三百元罰款。

對於員警要民眾以猜拳方式來決定誰來停車,交通組官員直言,這不應該。官員不否認,在台北市區常常可以看到有老婆站在停車位上幫老公站位置。至於有無再進一步修法讓法令規範更加明確,官員表示,由於法令載明是在「交通頻繁之道路」,以台北市區的交通狀況而言,應該沒有太大疑義,若交通部想要修法讓法令更加明確,是可以讓法令更加明確,只是修法所需時間通常會很冗長。
優雅離開之後呢, 還是沒車位啊, 因此我車上放一台小折, 半徑1公里內的停車位都是你的停車位


buzzbee wrote:
+1

每個人大概都遇過肉身佔位者,
為了不破壞遊興,
所以我總是選擇優雅的離開!

不要跟豬打架!
+1每個人大概都遇...(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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