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estyboy wrote:
如果有保強制跟第三人責任險,就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就好了.)
不知你到底腦袋在想什麼?
就是(沒和解),受害者才不和解告到底...才會有這判決.
你認為保險公司會賠受害者的要求嗎?答案是 不會.
不會的話,那麼交給保險公司與沒交給保險公司都一樣=沒和解不和解,一樣告到底一樣會被判刑.
你懂了沒?
你以為保險公司會幫妳處理法律責任(刑事過程)?你想得美喔.
多爬文,看判決書,
再考慮要不要請律師。
律師費拿來賠罰金也差不多。
過失傷害只要有肇責就成立,
不論是1%還是100%,
不過要上訴的話動作要快。
民事賠償的話,法院講求損害賠償與證據,
有單據,有損害才要賠償,
看護費用不但要有醫生證明需看護,
且需醫生註明看護天數才賠,
至於未來的績效獎金,
請對方出示公司證明獎金的確與車禍受傷有關,
且公司保證未來三年都會有績效獎金,
不然績效獎金不保證有,怎能算入損害,
機車物品損害都要算折舊,
但折舊多少就要看法官心證,
後續醫療一樣要醫師開診斷證明,
有證據才算數,
精神賠償就由法官心證,
這項真的是獅子大開口!
最後,總額再乘上肇責比,
才是需賠償的金額。
另外,記得姿態務必放低,
讓法官感受到你非常有誠意和解,
畢竟獅子大開口法官心裡也有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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