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者,軍(士)官申誡一次至記過一次,士兵禁足二日至三日。
hs82 wrote:現在台灣,軍人會没地位誰造成的?!還不是某些老鼠屎的職業軍人自己造成的。掛梅花、星星又怎樣?!唬唬小阿兵哥可以。是活在老蔣的時代?外面老百姓誰理你啊.(恕刪) 半對半錯...外面的董事長.總經理..除了自家員工外..也沒人理呀!!同理..離職(退伍)後...不也幹幹叫....自嗨而已...沒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