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是對方提起告訴, 地檢署受理, 逕由檢察官偵查, 而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之罪, 檢察官當然會希望雙方能和解, 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 減少不必要之司法資源浪費, 所以一定會發回調解會進行和解, 可是依你目前的狀況, 此路肯定不通, 而雙方若無申請鑑定, 地檢署一定會囑託裁決所進行之, 交由專業的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案件, 所以你自己也可以先行申請!P.S.只要雙方都願意各自讓步, 什麼時候進行和解, 法律並沒有硬性規定, 你也可以在所在地向區公所申請調解, 所以在訟爭之前就可以進行之, 還有別鬧了~ 能在偵查庭結束就結束, 若是要上法庭, 就表示檢察官對你提起告訴, 事情可就大條勒, 即使99.99%事證都對你有利, 只要有檢察官認定那0.01%錯誤是因你發生, 你就得隨傳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