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titude wrote:之前在國道一號斗南南下路段壓到路上小鐵條,對方有行車紀錄器報警,結果被警方叫去做筆錄並賠償對方;至於是誰掉的小鐵條,警方說無從追起,所以認賠........(恕刪) 你可能被坑了,民法第184條I前段侵權行為要符合故意或過失,除非對方能主張你故意或過失(一般相當駕駛經驗者皆可閃開)壓到鐵條,否則不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