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kewo wrote:反過來應該是 民事賠償,被害人要不要的錢?民事賠償多的是判決前大多已經脫產.加害者一毛錢都沒有,你能拿他怎樣....(恕刪) 這個案例中肇事者親屬的財產已經被申請假扣押應該不能脫產
肇事者已經成年,扣押的應該是肇事者剛好名下有的農地.根本不能去扣押其他家屬的財產,而或父親提供土地來假扣押換取刑事上的量刑.(就跟鄭捷一樣,他父母親沒有義務幫他償還,也絕對不會好心來代償的)年輕人我想銀行裡大概也沒多少錢.就看掛在他名下的不動產有哪些,土地 機車?
hoba wrote:你講的是刑事成年...(18)民法是 20 歲才算成年人,所以民事上肇事者他父母要負連帶責任...鄭某很不幸的over 20 了,所以沒得討 正解!本案例中的肇事者年滿18歲但卻未滿20歲所以被害者家屬的民事求償應該不會空手而回
59478 wrote:長知識了~~為啥子...(恕刪) 關鍵字民法:「行為能力」刑法:「責任能力」------民法未滿8歲是「無行為能力」8~20歲之間是「限制行為能力」滿20歲是「完全行為能力」(成年)刑法未滿14歲是「無責任能力」14~18歲是「限制責任能力」滿18歲是「完全責任能力」民法上之「行為能力」也以年齡高低與精神狀態為標準,區分為「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與「無行為能力」。完全行為能力人是指在我國以年滿二十歲之正常人或未滿二十歲但已結婚之正常人,有完全行為能力。而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我國刑法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由上述規定可知,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人及滿八十歲的人,屬於「限制責任能力」,如果被認定構成犯罪的話,法院可以減輕他們的刑責。滿十八歲未滿八十歲的人,就已經是「完全責任能力」的人,他們必須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負起完全的法律責任。
這又是一例經典的腦殘判決那不如乾脆說 被害死者晚上不在家孝順父母沒事出門閒晃被撞也要負部分責任此例一開 後起之秀都可以引經據典不管是強盜、強姦、殺人、貪汙、叛國...等罪嫌都能以 被告過往在校品學兼優 故無犯嫌之故意之理由給予減輕罪責同學們!成績好一點的話畢業後出來殺人放火都能判輕一點喔!!!
KKLIN2000 wrote:這又是一例經典的腦...(恕刪) 過失傷害致死本刑本來就不重,就算完全擺爛全無悔意最重也就兩年...如果是過失重傷害(致殘)也就一年,如果是單純過失傷害,六個月...所以一切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