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zyShark wrote:他的方向燈在 1分18秒 的時候有亮喔,所以不是壞掉 ...(恕刪) 沒關係壞掉有壞掉的罰則ENJOY HTC SENSE wrote:我覺得他的距離抓的夠長,不影響後方車。...(恕刪) 街上遇到身材曼妙的女子我狠盯著他的胸部上了法院我對法官說我距離抓的夠長,不影響他的行動不知可不可以呢?
我剛還打去問了一下國道交通隊的員警未打方向燈的部份他是回答不受6分鐘和6公里的限制,但是不能連續舉發也就是說,他上國道後,不管開了1公里還是10公里,1分鐘還是10分鐘,不打10次來說都只能開單一次但是我記得之前我檢舉過每6分鐘或是6公里送一次,送了三次都是回覆開單成功…所以我也不知這是不是又是看員警的心情,還是不同的單位又不一樣的做法參考一下法條第85條之1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第33條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二、未保持安全距離。未打方向燈是第48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轉彎或變換車道)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