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的救星 wrote:
如標題 附上影片網址 !!
對方保險本來要賠我 但對方車主無故阻擋理賠!!
說什我也要賠他!!
但我保險 說無法賠他!! 搞的本來很簡單的事情 要鬧到法院!
PS:對方有被開紅單!!
初步判斷我無肇責!!
但很怕 交通艦定報告書 來各豬羊變色!!想請問 光看影片 我有責任嗎?
影片 http://youtu.be/u7JCcCs8H2Mhttp://youtu.be/u7JCcCs8H2M...(恕刪)
哈~~~
您直接跟您的保險公司說代位求償就好
剩下就是您的保險公司跟他進法院
您就請的保險公司處理您的車,這樣就搞定~~~
您就開心的去過年了~~~
當您跟您的保險公司說代位求償後,對方車主打電話來~~您就直接說:您直接跟保險公司說『掛電話』
google 找的~~
保險代位,保險人代位權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防止被保險人於損害發生時,獲有不當得利之情形。而不當得利獲得之可能唯有以「填補具體損害原則」為先決要件。具體損害又以得以金錢計算之保險利益為前題,被保險人就其得以金錢計算之保險利益價值投保,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得依約向保險人請求填補其損害,一旦其損害被填補之後,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應讓與保險人,不得再向該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否則即為不當得利。
次查,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傷害保險亦準用之,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零三條固定有明文,惟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提供醫療給付者,本保險之保險人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該項給付。」,全民健康保險法為保險法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應優先於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而為適用。從而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因汽車交通事故,經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給付者,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自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該項給付。
狹義保險人之代位權: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也稱之為保險人之代位權、代位權利、權利代位或保險代位。
廣義保險人之代位權:
除前述權利代位外、還包含有物上代位。
例子
一般常見於行車事故車禍肇事案件居多
(保戶-甲)與(保險公司-乙)訂立保險契約,(肇事者-丙)某日駕車不甚損及甲所有之車輛,造成甲財務上之損失。
甲即得要求保險公司乙就雙方責任保險契約所應負之責任,請求保險公司乙先為履行。
保險公司乙履行對保戶甲的賠償損失之後(乙給付甲賠償金額之後),亦同時取得代位甲向肇事者丙求償的權利。
嗣後保險公司乙是否向肇事者丙行使代位求償,端視保險公司乙自行決定。
而保險公司乙依保險契約對於保戶甲負損害賠償之後,若再允許保戶甲,仍可向肇事者丙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則保戶甲可得2次之賠償,有違損失填補之原則,亦生不法及背德之行為,有悖保險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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