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便的藍 wrote:我只是車主!車子不是我在用~我問監理站回覆被攔檢的是我大嫂所以我不知道有被開單這回事 違規事實 有攔檢 有欠錢不繳 事實誰被攔檢那是你家的事不要講得好像 你被開單很冤枉一樣欠錢就乾脆一點繳一繳吧!
隨便的藍 wrote:我只是車主!車子不...(恕刪) 剛剛上監理網去查....因為我也是強制責任險逾期,忘記續保......被罰到3萬......逾期未繳被加重的樣子....不过我是民國88年被開單....現在去查沒有了,一筆勾銷.....哈哈
一、提請異議狀 : 正本 : 執行單位(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副本 : 提請執行單位(如台北市交通裁決所)旨意略以 : 一、主張執行單位未依行政程序法73、74條未依送達。(如家人確以代收已無行政程序法合法送達之問題)如有,則為送請執行單位行政不法二、主張送請執行單位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條[處罰裁決前,應給予違規人陳述之機會]及同法第87條[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一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二、如您(或您家人)確未收受以上任一(含裁決書)公文書,得以以上主張提出異議您必須先確定您及家人都沒收到監理站或裁決所的裁決書!如確定沒收到,可依上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