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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巷子口機車橫的停

二條白線之間是車道, 合法停車必需停在白線之外,
所以那台機車的後半截佔到車道, 算是違規停車了....
應該是佔車位吧?

雖然同情,但樓主大概只能摸摸鼻子小心進出
maa1685 wrote:
二條白線之間是車道, 合法停車必需停在白線之外,
所以那台機車的後半截佔到車道, 算是違規停車了....


我聽你在吹喇叭
maa1685 wrote:
二條白線之間是車道, 合法停車必需停在白線之外,
所以那台機車的後半截佔到車道, 算是違規停車了....

第一百十二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實務上有無妨礙由警察認定...



另樓主說是巷口:

第一百十一條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aldan wrote:
喔巷子裡的白線是車道喔
我聽你在吹喇叭

他沒說錯啊

左右兩條白線間是車道啊

不然是啥?




直接叫警察來開單拖吊,把你24樓跟21樓的大道理說給大人聽,警察自然會告訴你,
有違規會開單拖吊,樓主早幹了,
網上一堆胡說八道,
還有說這是在佔車位,要佔車位的會貼邊靠電線竿嗎?
說要保護電線竿還比較像,有點腦好嗎?

回答21跟26樓:路面邊線裡的叫道路,
道路用途包含:人行,快慢車,及合法停車等項使用,不只車道一項
像這種巷道更不可能是快車道,自然不會有「交通安全規則」第111項第1款禁止臨時停車之牴觸



在下面第2例中警方援用

「交通安全規則」第111項第1款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處罰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然路面邊線在市區多線道路雖常作為快車道邊線,但畫於巷道或單線山路只能稱為路面邊線
道路用途包含:人行,快慢車,及合法停車各項綜合使用
此所以叫路面邊線而不叫快車道邊線
巷道不為「交通安全規則」第111項第1款所訴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涵蓋範圍

本人認為這罰單,警方援用法條不當
若依其"當天這條4米寬的巷道,左右共停放了6部車,有駕駛無法通行"事實
應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處罰為當

我還是認為"巷道內白線停車"在不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下不應開單,因為它不在「交通安全規則」第111項第1款界定範圍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八十三條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
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
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白實線的功能包括用來分隔快慢車道的快慢車道分隔線、指示路面範圍的道路邊線、設於路口的停止線、路旁的車輛停放線、分隔同向車流的分隔線等。其中路面邊線寬十五到二十公分,其他線寬十公分。

警:不妨礙交通不取締

警方解釋說,在市區道路上,原則上只有線寬十五公分的路面邊線往外側邊緣距離滿兩公尺時,才可停車,其他的白色標線都不能停車。不過,警方也說,只要不妨礙交通,不會主動取締,只有在發生事故時,會據以釐清路權。

交通部路政司也表示,法令對標線的規定相當清楚,尤其是路旁的車輛停放線,法規中還有圖例,寬度十五至二十公分的白實線不代表就是停車線,但在不影響交通流暢下,除非公告禁止,否則停車並不會挨罰。

路政司官員說,過去各種白實線寬度均為十公分,但不少民眾因此分不清道路邊線與快、慢分隔線,交通部於八十九年7月修法,區隔兩種標線寬度,由於寬度相差至少一半,民眾不用拿尺量,要分辨應該不難。


路邊停車小叮嚀

●所有的標線包括白線、紅線等,都是10公分寬,只有道路邊線特別寬,寬窄有別,用肉眼應可分辨。

●執法單位對違規停車的認定,僅針對停放紅線、黃線及公告禁止停車區域的車輛。因此,將車輛停放在離路緣不到兩公尺的道路邊線,只要沒有影響交通動線,不會挨罰。

●另劃在山區道路的快慢車道分隔線,若不妨礙交通,停在旁邊也不算違規。





google"巷道內白線停車"後發現還是有爭議,算長知識了

http://news.tvbs.com.tw/entry/56920
路邊畫白線,到底能不能停車呢?屏東市有一位民眾,把車停在廣東路一條15米寬的巷道內,路邊畫白線,而且他認為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但是卻被交通隊開罰單還拖吊,他不服,一狀告進法院,法官也認為取締無理,判處撤銷罰單!

15米寬的雙向車道,路邊白線上停了一輛車,路面看來還算寬敞,但是你如果依樣畫葫蘆,小心被開單,你看看,路上滿是車子被拖吊後留下的白色粉筆字!居民:「常常在拖,這邊常常在拖啦。」
車主:「端午節這兒拖了7輛,一個早上。」
白色轎車的車主,去年11月,就是把車停在白線上,結果被開罰9百元,車子也被拖走,還得支付1千元的拖吊費及2百元的保管費,由於路邊沒有禁止停車的標誌,加上明明就避開了紅線,也沒把車停在對向的黃線上,停的是白線,竟然會被罰,讓他百思不得其解。里長:「這邊(黃線)晚上8點,到隔天8點都可以停,這邊(白線)不能停,我們也覺得莫名其妙。」

什麼?就連這黃線車道,都開放夜間停車,反倒是白線不能停,什麼道理呢?原來,交通隊根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以妨礙人、車通行為由開罰,車主氣不過,一狀告上法院。車主:「原處分不罰。」

屏東交通隊組長程大維:「當地標示標線畫設,是否有些跟民眾認知不符的部分,我們會積極跟路權機關來協調。」

法院也認為不合理,判處車主勝訴,退還已繳交的費用。


〔記者廖雪茹╱湖口報導〕讀者爆料,自小客車停放白線緊靠路邊被開單,且附近並無任何禁止停車的標誌,實在很沒道理!新竹縣警方說,因接獲民眾檢舉妨害行駛,加上車體確已超過白線、佔用車道,警方依規告發,車主如仍不服,可向處罰機關監理站聲明異議。

唐姓讀者爆料,上月2日凌晨零點多,他的轎車停放在新竹縣湖口工業區巷道內的白線上,周圍沒有商家,附近也沒有任何禁止標誌或紅線,且車輪緊靠路邊30公分內,但卻被警方告發,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

唐姓讀者說,申訴後警方回應,依同法及「交通安全規則」第111項第1款,確認開單無誤。但他質疑,轎車不是停放橋樑、隧道、快車道等不得臨時停車處,且路邊狹窄不到50公分,停車勢必超過白線,他實在不知道他犯了那條交通法規。

新工派出所所長陳士強說,當天這條4米寬的巷道,左右共停放了6部車,有駕駛無法通行,打110檢舉;警方獲報到場處理,通知車主移車,未能通知者依規逕行舉發。

竹北分局第五組組長曾國銘說,對於車輛停放白線,一般而言警方並不會主動取締,但如果是民眾檢舉,且事實上確實妨害行駛,警方必須依法開單。

不過,曾國銘也坦言,處理員警經常夾在檢舉人與被告發者之間,左右為難。他說,類似的申訴案件很多,但上述個案違規是事實,車體一半以上佔用車道,警方如不依規告發,反而有怠忽職守之
aldan wrote:
甚麼道?
直接叫警察來開單拖吊,把你24樓跟21樓的大道理說給大人聽,警察自然會告訴你,

所以你只知那叫不知道?
黃色小鸭 wrote:
所以你只知那叫不知道...(恕刪)

車道線 寬度 10 公分,道路邊線 寬度 15 公分
所以停在??? 樓主請拿尺
ps占用道路立法院貼紙有效果?
aldan wrote:
甚麼道?
直接叫警察來開單拖吊,把你24樓跟21樓的大道理說給大人聽,警察自然會告訴你...(恕刪)


自己看新聞內容, 裡面有警方的說明:

.........15公分寬的白實線可停車,但不可壓線。10公分的白實線為快慢車分隔線,不得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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