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on1113 wrote:一般道路變換車道未打...(恕刪) 就安安靜靜去繳罰款就好,特定上來PO文的目的是什麼?我上次也是被檢舉達人檢舉一般道路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還不是乖乖的去繳罰款,下次多注意就好了!但不會像你還特地PO個文。想討個溫暖?
raymond0322 wrote:台灣法令怪怪的大型重...(恕刪) 這句話改成台灣法令怪怪的四輪汽車, 既是機車, 又是汽車能停機車格, 也能停汽車格能走機車道, 也能走汽車道違規無人看得到, 只要上路我最大好像也通
我的天啊...這年代還有人覺得交通檢舉有獎金,民國100年都過很久了資訊發達的年頭都很久了,資訊展都主打智慧了 (98年邁向智慧生活、99年擁抱智慧生活)不論車種變換車道本該使用方向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6款規定:車子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lion1113 wrote:一般道路變換車道未打...(恕刪) 你可能惹到他了他不開心就檢舉你了這種檢舉沒錢拿除非真的很不爽才會檢舉樓主應該是紅牌吧這樣鑽不太好我騎白牌也能不鑽就不鑽乖乖停在車子前面又沒損失除非那個縫真的很大再鑽到前面停等區只是這樣我應該也不會打方向燈只要注意後面有沒有冒冒失失鑽車縫的騎士我行進間絕對不鑽車縫我開車看到計程車亂開絕對都會檢舉(汽車才有行車紀錄器..機車沒有不然都會檢舉因為騎車真的很賭爛這些計程車你要賺錢有必要危害到其他人嗎?讓你今天就當作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