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尼爸 wrote:
你們沒注意到~~機車走的其實是路肩嗎??
我也認為是路肩
fanrien wrote:
街景圖
路肩還劃機車停等區,這政府真是 顆顆
應以現在情況(行車記錄)為準
弟貓 wrote:
路肩只有高速公路才有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
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米咖 wrote:
交通規則害的!
右轉不先切到右邊(別管那是什麼線, 安全第一規則第二), 摩托車常期被政府教育騎乘右邊(誰會管幾cm線)!
車禍剛好而已!
規則以外的防禦性駕駛,應該是自我要求,不能用來要求別人
交通規則可沒有說路肩可以超車
至於政府錯誤宣導,請找政府負責
fanrien wrote:
機車不走你口中的路肩,要怎麼騎到這裡?用飛的嗎?
這台機車,並不是在紅燈時,利用路肩進入停等區;他是路肩超車
(超車,是兩車行駛中;如果前車停止,後車繞過去,不叫超車;所以紅燈時,繞過去進入停等區,不算超車,也就沒有路肩違規超車的問題)
再說,紅燈時,機車排隊是原則,鑽車是例外;如果不確定停等區進得去,我也都是排隊
(102-2)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火星任務 wrote:
轉彎時要到路口的十公尺內才打方向燈。
導致後面的車還要切換車道或是跟著定點,
真的很厭惡這種人。
同車道內,後車就是有注意前車動態,保持安全距離的義務;即使前車沒有做到30公尺前開始打方向燈,也不代表後車可以不保持安全車距
再說,同車道內,就是前車路權優先而己
『至於貴法院所詢同一車道且同向行駛之二車輛,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並不生同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疑義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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