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ny4088 wrote:
"超速罰3000
+10km以上
感謝
以改正
melkavam wrote:
感謝以改正...(恕刪)
jean3760 wrote:
除了矛盾
限速110的路段
開100也算最高速??
難怪龜車一堆
我相信龜車不好取締
但也不要大剌剌的直接說這麼明白
難道就不能說只要低於最高速就取締嗎??
其碼龜車聽到後會警惕
現在好啦
最高速減10公里才算龜車
只要在最高速減10公里內行駛都算最高速
那以最高速行駛這句話根本是廢話)
herblee wrote:
警察也應該依法行政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這個10公里是依據這條法規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寬限的
低於,是沒有可以寬限的法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乃依據法律所制定之法規命令,實質上具有法律的效力。)
ctth wrote:
我知道高於最高速限及低於最低速限有法條可罰...那內線低於最高速限是否有法條裁罰呢??看起來只有道路交通處罰條例33條比較符合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