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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我速度不算龜, 成功完成對惡行惡狀之BMW(AAR6089)惡意變換車道...故意不打方向燈之攝影

RAY-OSCAR wrote:
版大你的檢舉是無效的,只要車主訴願的話。逕行舉發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以下內容自行參閱吧! ...(恕刪)

... ... ...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
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 ...


變換車道,方向燈不打,這習慣非常糟糕。
開快車與人品不見得有關,
甚至有些還真令人讚許。

但驟然任意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
就沒什麼討論空間了
自私沒品低下不入流...

檢舉者特別強調自己不算是龜車,
真不知他講這句話的用意為何???

RAY-OSCAR wrote:
第 7-2 條
版大你的檢舉是無效的,只要車主訴願的話。逕行舉發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以下內容自行參閱吧!
另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與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規定在不同條,不要搞錯了喔!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
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
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恕刪)


是大大妳會錯意還是我會錯意?

不用固定式的也可以啊

上面的條文已經載明
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而且開版大也沒有說要用啥條文處罰吧.....處罰條文是直接給警察處理阿=_="

直接抓這個條文然後說這個條文不適用的用意是?(更何況看起來還適用XD
一、本案經檢視您檢舉違規車輛AAR-6089自小客車附件違規動態影片資料,因違規車號、時間、地點、違規項目(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均明確,本分局已依法逕行舉發在案。

看清楚好嗎!是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RAY-OSCAR wrote:
一、本案經檢視您檢舉違規車輛AAR-6089自小客車附件違規動態影片資料,因違規車號、時間、地點、違規項目(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均明確,本分局已依法逕行舉發在案。
看清楚好嗎!是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屬於"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其中一種違規, 這邏輯應該不難理解吧?

Stanley69118 wrote:
你確定你不龜速?你要...(恕刪)


你確定你有考駕照嗎!? 還是去7-11用點數換來的~

變換車道本來就要打方向燈,未打方向燈就是違規!~

跟龜不龜速一點關係都沒有~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是依第33條處罰
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是依第 48條處罰

怎麼會一樣呢?
這是兩種不一樣的違規行為好嗎!
RAY-OSCAR wrote: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是依...(恕刪)


R大說的對,應該要檢舉的是那令人髮指的
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途中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情形
價錢差很大


交通部 102.01.11. 交路字第1010045728號函
主旨:有關貴局函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適用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12月 5日國道警交字第1010082465號函。
二、
查旨揭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
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
,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如駕駛人行駛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途中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情形者,係有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 1項第 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
處罰適用,至如駕駛人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未顯示方向燈告知
前後車輛者,則係適用前揭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1款「在轉彎或變
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之規定舉發處罰,並已分別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備註說明,應為明確無誤。
非常謝謝totoTOO大的補充說明

所以下次遇到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的,就算了,用行車紀錄器舉證是沒用的,免得一股熱情白忙一場。
RAY-OSCAR wrote:
版大你的檢舉是無效的,只要車主訴願的話。逕行舉發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以下內容自行參閱吧!


RAY-OSCAR wrote: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是依第33條處罰
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是依第 48條處罰


前文的討論是"舉發的方式", 後文的討論變成"舉發的法條". 即便使用法條不同, 罰則不同, 也不能改變違法的事實與舉發的合法性.

至於開版大為何捨33條而就48條, 可能性很多, 毋須橫加揣測.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規則: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其後totoTOO大的回文也敘明了這樣的論點, 在此不另贅述.
我用力支持樓主,我本身都會打方向燈,所以我也厭惡不打燈的,這樣檢舉成功真是夭壽讚!一大早看到這文章心情都好起來,謝謝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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