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predator wrote:1阿真是受教了我不知...(恕刪) 以前交通裁決事件受處分人不服,向管轄地方法院提出聲明異議無須費用,以裁定為之準用刑事訴訟法;惟於101年9月此類公法事件爭議回歸行政訴訟體系,行政訴訟法中增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章節,繳交起訴裁判費規定於此章節中,由受處分人先行墊付,最後再由敗訴一方負擔。
kerry0225 wrote:照片貼來看看, 讓我看看你切入點離閘道多遠......... 無圖無真相,請版主提供照片吧。簡單推論:看板主車輛切入時之地點,是處於白實線,還是可外切的白虛線(白實線左帶虛線也可)。同時也可判斷,是否在無安全距離之下,「硬切」入車道。如果是「二合一」:是白實線,又是硬切(後車禮讓,不代表您有安全距離,這是兩回事),那神仙難救了。文字敘述,僅有文筆高低差異,無助事實釐清,請附圖。
看到樓主這樣的發文,才了解在匝道口插隊的這類人的心態,完全覺得自己的行為是沒錯的!就你最聰明,排隊的都傻蛋是嗎?沒什麼好說的,那就只好用罰單來再教育了,我看到一台就檢舉一台,因為我覺得大家都這樣做才會讓這個國家進步成有秩序的文明國家
第一次向監理單位申訴,違規事實明確就不會被推翻,任何什麼虎爛理由都不能當作違規藉口,如果不服,才會需要申訴到行政法院,讓法官判,但是,要先繳300元訴訟費用,愛插隊虎爛申訴的判決書一堆,不要把排隊當傻瓜,插隊違規的判斷標準,你的煞車燈有亮,不是直接變換車道。這種插隊行為讓同車道的後車很危險,標準毒瘤欠罵的駕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