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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停路邊被敲?


duke501 wrote:
法院已有告成功的案例數筆 只要舉證屋主車輛無法進出 擋住的車沒留聯絡方式


印象中在一樓的車庫其實有申請為(車庫)的非常少
故亦不得主張檔到他的路
◆Bike:ORBEA aqua ◆Vehicle:CB650F+Tiida 5D

tekken wrote:
印象中在一樓的車庫其實有申請為(車庫)的非常少
故亦不得主張檔到他的路...(恕刪)


申請車庫為的只是可以跟國有道路申請畫黃網線或紅線
自宅要把車停在室內當車庫並不會有限制
當然 沒申請車庫的地方外面沒畫線能停車 但是若是讓屋主車輛無法進出則一樣能算是妨礙自由
除非自宅空間沒辦法停車 妨礙自由的條件就是讓"人"無法出入

我家常常門口有人停
車子要出去有時候都要挨家挨戶去問
畢竟可能是隔壁鄰居的朋友親戚之類的
有一次太誇張找不到人
等了半小時
最後報警 請警察幫我找人
結果車主來了
竟然是遙遠的國小附近停滿車
停到我家來
車主來一直道歉 我都跟他說沒關係
我個人是覺得把車主的車怎麼了
畢竟對方知道我住哪
哪天被潑漆 敲玻璃
所以還是以和為貴

duke501 wrote:
不止如此

其實擋住別人出入口的停車方式是可以被屋主告妨礙自由的

法院已有告成功的案例數筆 只要舉證屋主車輛無法進出 擋住的車沒留聯絡方式 尋求警察協助
警察依車牌查到的登記車主電話也聯絡不到 即可構成妨礙自由喔



岩石 wrote:
如果你的車沒事,但你也別高興太早,人家可以把你用車阻檔他家
出入之事實,向管區警察報案後,再向法院提告,列舉出因為你停車
阻礙,而造成上班遲到,被扣全勤獎金..等損害事實,要你賠償之時,
你再解釋再道歉恐怕都來不及.


願聞其詳.

只要能讓"人"自由進出,"妨礙自由"告的成?

另外一樓要變成車庫,不是拿鐵樂士噴一噴就好,還要去申請建物使用變更.

Dwing wrote:
願聞其詳.只要能讓"...(恕刪)


說真的 當這種人與人之間的問題 只靠法律而不是互相體諒

那跟對方嗆 "你有證據證明是我做的嗎"

不是一樣的意思嗎?

沒妨礙自由就不用顧慮別人

所以對方也稟持 沒證據我就盡量搞

還是半斤八兩 
กิิิิิิิิิิิิิิิิิิิิ ก้้้้้้้้้้้้้้้้้้้้ ก็็็็็็็็็็็็็็็็็็็็
我住在高雄科工館附近的公寓一樓
左右各有一個收費停車場,最近的走路不用兩分鐘
但三不五時就會有車停在我家門口
而且通通都沒留電話

幹嘛?
有錢買車沒錢停車?

哪天受不了,我可能會把它的側邊輪胎卸下墊磚頭。
擋了別人門口當然要留電話
別把留電話會被歹徒怎樣怎樣拿來說..
別人可沒有一點義務要被你擋呢!

想開一點就當是繳黃金停車費吧,
繳一次之後你就會乖乖去找停車場了。

Dwing wrote:
願聞其詳.

只要能讓"人"自由進出,"妨礙自由"告的成?

另外一樓要變成車庫,不是拿鐵樂士噴一噴就好,還要去申請建物使用變更."...(恕刪)


都寫車庫了

別說是人進出

影響車子出去

就是違反強制罪了

1.妨害自由:
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強制罪:
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準此,妨害自由構成要件在客觀事實上需以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強制罪構成要件在客觀事實上需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前者是妨害意思活動自由,後者是妨害意思決定自由;前者所謂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係指以藥劑或催眠術而剝奪他人意思決定的能力,妨害其自由,或以強暴、脅迫、詐術而操縱他人為特定方向的意思決定,以妨害其自由。後者則指以強暴、脅迫等強制行為,迫使他人違反其意思,強使他人為特定行為。
在內線開著TOYOTA被外線的TOYOTA超車!!!你說悲不悲哀!慚不慚愧!丟不丟臉!
我門口有寫明營業時間

但總是有白目車子在營業前停超過時間又不留電話

對付這種自私自利的人

沒錯 補他一腳剛好而已(小懲)

連報警都連絡不到人的就直接漏氣(中懲)

再不出現就直接踩下他的排氣管或刮刮樂(大懲)

讓自私的人付出代價
我朋友對停在他店前面的一率打破前擋
至少你的車還能開
重點是不要在亂停別人家門口

只是上次既然被亂停車的縱火,店就沒開了
真的是很無良
*有找到幾個閑犯,可是沒有證據
爵士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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