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_chen wrote:
我覺得car888您真的誤解了爭執點,當時燈號時相的設計,就是為了不同方向車流而設定時序,今天若明確指示左轉燈號,就應為左轉車的時序,不應有對向車道綠燈的時序。要這邊可左轉,對向也是綠燈,則這邊的燈號應是圓形綠燈,而非箭頭綠燈。
所以這是燈號設定錯誤的問題。
回到車禍判定的問題,首先版主下的主題是迷思,我個人覺得不妥,因為以此例,這是號誌設定不良,並不是法規設計不當。而您觸犯法規,源於燈號錯誤,並不是法規設計不當。
在法律實務上,這種判例應該怎麼走,我沒有研究,不知有沒有大大可以指教;
以個人想法,兩種可能:1.對方仍應向您求償,而您則應向交通部或地方道路管理當局求償,;2.或您與對方都向交通部或地方道路管理當局求償。
因為肇事原因不應為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而是燈號錯誤。
以此推論,您應趕快保留當地燈號錯誤設置的影像紀錄以為證據。
)
您講的很對,完全贊同。
我第一篇是這樣說的,就算有左轉專用號誌,在號誌變化之際也會
有衝突點,不知哪裡誤解了爭執點。
燈號設計,除非一方紅燈幾秒之後,另一向才綠燈,否則本樓這種情況還是會存在的,所以開宗明義
我說是無奈、倒楣的車禍。
XaosLin wrote:
有些路口除非你很熟不...(恕刪)
在不熟的路口,更要料敵從嚴,先猜對向是綠燈,尤其自己是轉彎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