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tchmecool wrote:
一、首先,先謝謝大大您的指教,但我對於你提出的觀點讓我想提出幾個論點加以反駁。
二、接上:
1、對方車輛沒有打方向燈確實是違規事實,但對方駕駛犯最大錯誤就是他沒有算好安全車距就強行切入到我行駛的車道上,若這樣的行為不構成危險,為何立法者會將此違規行為列入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7條第1項第3款而加以處罰規範呢?

惡意違規的人出事是活該,但每每會有無辜的人陪葬。
台灣每年A1死亡人數約2仟多人,總車禍件數幾萬件。
要知道「A1死亡人數」是不會重覆的,也就是說,下一次陪葬的有可能是你、我。
故,不要有「他們以後出事,自然會學乖」的觀念,應該是「他們自然會學乖,以後不出事」。
所以,為達成「他們自然會學乖,以後不出事」,透過違規檢舉是一個很好的手段,
可以達到警惕的作用。
因此,出乎愛心與仁心,我們應該檢舉交通違規。
愛心者,就是讓他知道胡亂開車很容易發生車禍,造成他自己的傷亡,檢舉他是愛他。
有仁心,就是不要讓他成為路上炸彈,害得其它人與他陪葬,檢舉他是保障全體國人。
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道之以政,齊之以刑」、「道之以德,齊之以禮」這兩種方法,
所可達成的「社會秩序」功效都是一樣的。
只是後者提供個人「內在昇華」的附加價值。
但是,目前的台灣社會,有些人是不想昇華的。
為了不讓少部分人擾亂有秩序的社會,「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才是王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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