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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個方向燈,有這麼困難嗎? ....每個人又不會讀心術,怎麼會知道您下一步想幹嘛呢?....


watchmecool wrote:
一、首先,先謝謝大大您的指教,但我對於你提出的觀點讓我想提出幾個論點加以反駁。

二、接上:
1、對方車輛沒有打方向燈確實是違規事實,但對方駕駛犯最大錯誤就是他沒有算好安全車距就強行切入到我行駛的車道上,若這樣的行為不構成危險,為何立法者會將此違規行為列入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7條第1項第3款而加以處罰規範呢?




惡意違規的人出事是活該,但每每會有無辜的人陪葬。
台灣每年A1死亡人數約2仟多人,總車禍件數幾萬件。

要知道「A1死亡人數」是不會重覆的,也就是說,下一次陪葬的有可能是你、我。

故,不要有「他們以後出事,自然會學乖」的觀念,應該是「他們自然會學乖,以後不出事」。

所以,為達成「他們自然會學乖,以後不出事」,透過違規檢舉是一個很好的手段,
可以達到警惕的作用。

因此,出乎愛心與仁心,我們應該檢舉交通違規。

愛心者,就是讓他知道胡亂開車很容易發生車禍,造成他自己的傷亡,檢舉他是愛他。
有仁心,就是不要讓他成為路上炸彈,害得其它人與他陪葬,檢舉他是保障全體國人。


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道之以政,齊之以刑」、「道之以德,齊之以禮」這兩種方法,
所可達成的「社會秩序」功效都是一樣的。

只是後者提供個人「內在昇華」的附加價值。
但是,目前的台灣社會,有些人是不想昇華的。
為了不讓少部分人擾亂有秩序的社會,「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才是王道啊。




watchmecool wrote:
一、首先,先謝謝大大...(恕刪)


對方駕駛漏打方向燈違規,你檢舉就是了阿,你不是已經檢舉了嗎?

即然你知道檢舉,那你把這種情形 PO 到 01 就表示你不會漏打方

向燈,你真那麼高尚嗎? 沒忘記或漏打方向燈嗎? 你要把這種情形

扯到危險駕駛,那請問發生了嗎? 會不會發生危險是未知的事,你不

能當他一定會發生或正要發生,就算有 99% 機率會發生,也不能預

測他一定會發生,你可以說你反應快閃開了,但還是沒發生。那真有

這麼嚴重嗎? 沒受傷沒車禍沒擦撞,哪裡嚴重? 你的情況每天都有,

就像我家信箱每天都有廣告單,3不5時電話推銷,我老是被騷擾也要

上來講嗎?

你說上來呼籲全體守法,很不客氣的講你不是神也不是明星,不會有

信徒追隨也不會有粉絲要簽名,你所謂的呼籲全體守法是出自私心

因為你不爽被檔,是為你自己,你不爽就要呼籲全體守法,那麻煩你

在家自 HI 就行了,你要別人認同你不是為自己,請從現在開始每天

抓交通違規檢舉並 PO 上來,這樣才有說服力,才會有粉絲追隨,青菜

隨便呼籲一下,你認為會有人鳥你嗎?
simonni wrote:
對方駕駛漏打方向燈違...(恕刪)


在一個不打方向燈之不守法觀念,你卻認為沒什麼,可見法律在你心中還有作用嗎?

在你想法中,不打方向燈是件很輕微的違法事件,但對於許多在道路上守規矩、守法的人而言,

卻是很危險的行為,因為後方來車駕駛永會猜不透不打方向燈的人下一步該如何行走?

我也告訴你我在8年前曾經因未與一輛沒有打方向燈的驕車發生擦撞,導致我手腳擦傷,

那你覺得不打方向燈是件不會危害他人的行車安全的輕微事件嗎?

且我在上篇回覆文就已經告訴你公共危險罪是屬於犯罪預防,危險駕駛不用等待他人車受傷知結果發生即可構
成,這樣子你懂嗎?

你現在又當起預言家,我呼籲守法的網友一起努力為社會環境創造守法環境的行為,是出於我的私心?誰願意與不守法的自私鬼一起生活呢?

依你的觀念若呼籲一起守法的人是自私鬼,那台灣在你眼中豈不是快變成鬼島?

我呼籲無非是想引起人人守法的善念,你不認同守法觀念..莫非你對於守法是嗤之以鼻?

請你多拜讀網友car888所寫的回覆文:
『出乎愛心與仁心,我們應該檢舉交通違規。
愛心者,就是讓他知道胡亂開車很容易發生車禍,造成他自己的傷亡,檢舉他是愛他。
有仁心,就是不要讓他成為路上炸彈,害得其它人與他陪葬,檢舉他是保障全體國人。』
出處:car888

我也沒有強迫你要認同我的文章唷,

以及我何德何能可以招集粉絲呢?(你哪隻眼睛有看到我有說要招集粉絲嗎?..)

我也猜想你也可能曾經自己違法被檢舉達人檢舉,否則看到我的文章居然會氣呼呼?

還有,也請你乖乖在家努力想想如何把核廢料送到外太空吧......





我遇到一種狀況,就前車確實有打,只是他
的燈泡壞了。建議偶爾要檢查一下燈泡是否還活著

電極正 wrote:
我遇到一種狀況,就前...(恕刪)


大大您的論點既一針見血且又幽默..呵呵
car888 wrote:
惡意違規的人出事是活該,但每每會有無辜的人陪葬。
台灣每年A1死亡人數約2仟多人,總車禍件數幾萬件。

要知道「A1死亡人數」是不會重覆的,也就是說,下一次陪葬的有可能是你、我。

故,不要有「他們以後出事,自然會學乖」的觀念,應該是「他們自然會學乖,以後不出事」。

所以,為達成「他們自然會學乖,以後不出事」,透過違規檢舉是一個很好的手段,
可以達到警惕的作用。

因此,出乎愛心與仁心,我們應該檢舉交通違規。

愛心者,就是讓他知道胡亂開車很容易發生車禍,造成他自己的傷亡,檢舉他是愛他。
有仁心,就是不要讓他成為路上炸彈,害得其它人與他陪葬,檢舉他是保障全體國人。


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道之以政,齊之以刑」、「道之以德,齊之以禮」這兩種方法,
所可達成的「社會秩序」功效都是一樣的。

只是後者提供個人「內在昇華」的附加價值。
但是,目前的台灣社會,有些人是不想昇華的。
為了不讓少部分人擾亂有秩序的社會,「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才是王道啊。
...(恕刪)



反正看到惡意故意蓄意違規
檢舉就對了啦

根本不用跟那些人廢話那麼多
浪費生命跟口水而已

管他有甚麼理由
乾脆說家裡有事
所以一路闖紅燈

每個人都有理由
紅綠燈交通法規廢掉算了



watchmecool wrote:
謝謝大大您的指教!
我已經將影片寄給警察局局長信箱與交通隊信箱並具名檢舉,
以前我會罵罵就算,但我發現馬路上越來越多駕駛人根本不屑使用方向燈,
我自己開車都會多使用方向燈而少使用喇叭,
但我發現若再依以前罵罵的消極態度反而造就更多恐怖駕駛行為,
所以我決定一旦發現重大違規就會檢具影片檢舉,
因為我也會擔心我的家人或朋友在馬路上不幸遇到這樣的恐怖駕駛!

...(恕刪)

檢舉就對了啦
現在車子都有燈泡檢查電路
壞了閃爍速度會不同

而且上路前本來就要注意車體狀況
壞了還不去修
不要說是剛壞的
上下班路上那些燈壞掉的車都是重複出現的

watchmecool wrote:
一、首先,先謝謝大大您的指教,但我對於你提出的觀點讓我想提出幾個論點加以反駁。


二、接上:
1、對方車輛沒有打方向燈確實是違規事實,但對方駕駛犯最大錯誤就是他沒有算好安全車距就強行切入到我行駛的車道上,若這樣的行為不構成危險,為何立法者會將此違規行為列入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7條第1項第3款而加以處罰規範呢?

2、您所說的『亂丟垃圾講成殺人未遂風把我丟的紙屑吹到路上的汽車擋風玻璃上,讓駕駛人驚嚇撞到人行道上的老人』的事實行為乃係屬於刑法的因果關係理論,與我遇到對方駕駛沒有算好安全車距就強行切入我行駛的車道上,導致我無法立即採取安全措施而陷入危險風險裡是一樣的道理,那為何立法者卻沒有將您的舉例來列入處罰規範呢? 證明沒有保持安全車距就強行切入他人行駛的車道上的事實行為,在危險風險程度中係最為嚴重。

3、舉例,立法者為何會定下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之酒精濃度標準值呢?剛喝完酒的人駕車行駛在路上被警察攔查並發現有酒駕事實行為,若此駕駛酒測值也超過法定標準值而被警方依法逮捕移送,但在被警方攔查前也未與人發生碰撞亦未造成他人與車輛受傷,那依您的解釋,國家豈不是對酒駕之人民施以羅織罪名囉?


三、我發此文是想引起眾多守法網友的共鳴,進而引起全體守法共識與運動,並非抱著浪費資源發文,且我也發現我拋出此議題,確實引起許多守法的網友對於不守法的行為亦感到忿忿不平,我也絕非聖賢更莫須有代表我就高尚?...請您提出證據來佐證。

四、大大您也真神,可以在沒有我本人表情畫面出現中,就可以在行車紀錄器畫面中即一眼看出我當時不爽?
我想每個人遇到危險駕駛的車輛一定會採取閃避或遠離的措施,畢竟我相信絕大多數人不想去跟不守法的人一起淌渾水吧?這個不爽又有什麼關聯性呢?

五、最後也謝謝大大您賞臉回應,謝謝!
...(恕刪)


樓主的風度超好的
對比下來...唉
電極正 wrote:
我遇到一種狀況,就前車確實有打,只是他
的燈泡壞了。建議偶爾要檢查一下燈泡是否還活著
...(恕刪)

jimpeng25 wrote:
現在車子都有燈泡檢查電路
壞了閃爍速度會不同

而且上路前本來就要注意車體狀況
壞了還不去修
不要說是剛壞的
上下班路上那些燈壞掉的車都是重複出現的
...(恕刪)

28F網友講的是真的

上次我去修車
就是方向燈壞掉
儀錶板的閃爍頻率也壞掉

老闆說這兩個東西是連動的
又說五年車很少有人壞這個的
我說因為
我轉彎跟變換車道一定打方向燈
臨停一定打閃雙黃燈
倒車也會打閃雙黃燈

他說你很守規矩 不過難怪這麼快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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