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wing wrote:
告?用哪條文告?
個資?
有網友於FB討論「追焦攝影」拍到車牌是否「違反個資法」, 我們看看個資法第51條1項2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由此看來, 除非刻意於網路上散布他人詳細資訊(如車主, 駕駛人, 或路人甲乙丙甚至誤植, 對方姓名電話住址什麼的, 通通一清二楚的訴諸大眾), 否則難以違反「個資法」起訴, 且公開場所拍的照片並不適用個資法. 因此公開場所拍照並不需要畏懼什麼「違反個資法」這類的問題. (這就不限於你是否「拍到車牌」「拍到人」了~ 因為那都不影響更不會「違法」)
類似情況還包含在馬路上, 在車站裡, 學校機關廟宇教堂, 山上海邊或遊樂區, 在其他公共場所或公開場合, 遊客其實可以隨意的拍到路人甲乙丙而不違法. 只要你不做違法的事或拿來從事營利行為, 被你拍到的當事人也無權主張!!
文:http://tw.myblog.yahoo.com/Michael-Wang/article?mid=42192
"小心被告嘿"
我好怕!!
請問這能不能順便告"恐嚇"?
...(恕刪)
maa1685 wrote:
市民大道地下停車場是計時自動收費, 又不是人工開單, 如何會收到2份停車費??????
你想多繳錢, 收費機還不會吃咧......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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