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當初車禍時. 我是主幹線. 被橫向支線道車攔腰撞上. 雙方車都很慘.
我不清楚對方車要修多少錢. 因錯在他. 我不需支付任何費用.但後來聽對方說車報廢了.
但我的車修理估價要11-15萬才修得好 還不包含當時因撞擊而波及到路邊停放的3台機車.
後來與肇事者談時. 說會由產險公司負責.(因當時肇事者有送醫)
產險公司來談時就開始砍價錢. 說我的車很舊了. (1998年西米露.到事發當時2010已開12年)
中古車價約3萬元. 在加上車禍肇事比例. 賠不可能超過3萬. 與我要求差太多.
我當然不願意阿. 記的我才剛做完保養. 一些車的小問題也才剛修好.
才花一些錢整理. 車還很好開. 想說還可以陪我一段時間.
後來我去申請初判表. 判定該車禍我需付3成責任. 對方7成.
第1次調解時.對方未到場. 只有保險人員來. 對方只願賠3萬的7成. 還有機車損失的7成.
所以當然是談判破裂. 但時間拖很長. 車也無法修. 都只能跟小妹借車開.
後來是因為拖到我都要準備結婚了. 我媽希望能在結婚前解決.
不要有官司在身上. 所以我就跟對方開一個比較妥協的條件.
就是3萬完和解. 機車損失由對方負責. 才和平落幕.
後來我的車當然也沒有修了阿. 開玩笑. 修那麼多錢不如買新車.
就報廢掉. 車行1萬收去. 我真的含淚說掰掰阿.跟了我那麼久.就這樣報廢了.
也真希望當初我有開板大大的精神. 據理力爭. 為權益而戰.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