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ilosdoc wrote:
這是當天的現場圖,請...(恕刪)
這是龍崗路二段龍崗國小附近吧,
http://goo.gl/maps/MDYya
機車走的是路肩嗎?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philosdoc wrote:
這是當天的現場圖,請...(恕刪)
剛好在別串的留言可以轉過來..
道交規則第102條- 7: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第94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如果單線道,且無所謂的機車專用道,那麼就如樓主所言,可依94條提出為同一車道行駛
後車應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簡單說就是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啦~~
故102-7條應不適用於此事故
信賴原則之主張:太多了....右側超車,超車未提醒...等(甚至可以不用主張了吧)
101條: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我覺得這個事件要導向到後車撞前車,而非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基本上樓主就贏了,而事實本來也就是
剛剛看了一下GOOGLE MAP,根本就是同車道行駛(先)跟違規超車(後),這樣對方怎麼可能會贏??除非對方律師真的要把黑的說成是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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