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去新竹大遠百地下停車場也遇到倆位超級沒品的婦人家用站的正在搶車位,想說不要跟他們搶就換到對面其它剛好要離開的車位停放,沒想到開過去後那倆位竟然又跑過去站在那要跟我搶同一個車位,當下怒火爆發,車窗搖下來問他們~你們剛剛不是在等那個車位嗎?他們竟然不要臉的回答說:剛剛那台車沒那麼快要走,先過來排這個,最後我只丟下一句話我就開走了(停車場是你們的是嗎?不要臉)
hhop wrote:說別人沒品,自己卻說...(恕刪) 屬於第四嗎?第 四 章 行人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一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二 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三 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四 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斌子 wrote:正常的....沒品的一堆前天我跟同學去看電影有請同學幫我們去站車位結果也是一台Solio硬插進來結果我同學一動也不動 跟他耗了快二十分鐘XD最後我們還是在另外的位置找到 您是出來打算被打臉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