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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不是闖紅燈及機車不是行駛禁行機車車道

rts110119 wrote:
那這行車記錄器影片的機車依您們而言就是沒違規
重點是“該機車”在“禁行機車”車道“行駛”(一般機車)
只要不是沒亂切,不影響別車,騎那裡有妨礙到其他人嗎?所以就ok?
請問如果警察攔下,您們會這樣回答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我前面已經說了,是交通局的問題!"禁行機車"這四個大字是沒有按照中央法規設置的!
扣除禁行機車一個車道,請問兩個車道在哪裡?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83 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第 183-1 條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白線右側不是慢車道,請勿誤導他人!
若行駛在路肩發生事故,是行駛路肩的車輛錯喔!

法規中明文規定機車就是汽車!
試問,機車換成其他車種,在沒有禁行機車之車道,以一樣的方式行駛,你還會檢舉嗎?
這次會檢舉就只是因為是機車和禁行機車四個大字嗎?

樓主,我建議你去騎一趟看看,如果你是汽車族,不懂機車族被打壓的困擾沒關係
若沒有機車,火車站周邊有許多機車出租,租一台去騎看看就知道了!
真是無言,法規上騎乘"禁行機道"確是違法。不過確不會思考今時今日這條法規是否合宜!

大型重型機車開放至今早已說明-車種分流早已不切實際!台灣對於全臺最大族群非旦不友善

且制定許多可笑又令人氣憤的規定,卻又看你這種自以為是的正義。看你的論述並非不明事理

但你的論述卻又令人不解,車流匯入同一車道不管四輪或二輪都有相的順序,方向燈、後方車

流動向、變換車道。你的認知確認定二輪會危害你的行車安全!標準何在?且對於此種"惡法、

亦法"的規定確毫無知覺、實在令人遺憾!奉勸足下現今法規多有不適、請多方思量在現今路

權開放、二輪意識抬頭的風氣下,再不與時俱進徒令人笑話!

舉例光陽n系例車款200cc及300cc此兩款車。外型、尺寸、大小,全然相同(黃牌及白牌),

白牌需停機車格、黃牌需停汽車格,黃牌可行駛快車道、白牌不得行駛。詢問交通部路政司官

員關於此等矛盾確含糊其詞、及推諉法令規章。令人不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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