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ts110119 wrote:
那這行車記錄器影片的機車依您們而言就是沒違規
重點是“該機車”在“禁行機車”車道“行駛”(一般機車)
只要不是沒亂切,不影響別車,騎那裡有妨礙到其他人嗎?所以就ok?
請問如果警察攔下,您們會這樣回答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我前面已經說了,是交通局的問題!"禁行機車"這四個大字是沒有按照中央法規設置的!
扣除禁行機車一個車道,請問兩個車道在哪裡?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83 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第 183-1 條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白線右側不是慢車道,請勿誤導他人!
若行駛在路肩發生事故,是行駛路肩的車輛錯喔!
法規中明文規定機車就是汽車!
試問,機車換成其他車種,在沒有禁行機車之車道,以一樣的方式行駛,你還會檢舉嗎?
這次會檢舉就只是因為是機車和禁行機車四個大字嗎?
樓主,我建議你去騎一趟看看,如果你是汽車族,不懂機車族被打壓的困擾沒關係
若沒有機車,火車站周邊有許多機車出租,租一台去騎看看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