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30000 wrote:沒肇事才可以拒絕.....(恕刪) 所以喝酒還是能開車騎車囉? 反正只要口袋有錢~ 不肇事就能拒絕.......如果真的是這樣~ 一直以來都不能有效的遏止就能理解了~ 只能自求多福這與拿刀槍在大街上晃有啥差別~ 可以解釋成拿刀槍耍帥又不是要砍人嗎這幾年酒駕已經證明了~ 殺人的效果絕對不會比武器差呢~ 搞不好還比開槍殺人的案例還多~
法律規定民眾可以拒絕酒測,不懂為什麼要牽拖到警察這邊,酒駕很可惡,應該是要呼籲立委們把拒測這條拿掉,或者是直接可以強制抽血檢測 ,才能遏止類似的狀況。另外樓主說:警察也可以以"警察來的時候人不是在開車"為理由說區長沒有酒駕,擺明了睜眼說瞎話,事後區長拒絕酒測還非常輕鬆的放區長離開,這豈不是擺明了讓區長繼續酒駕"但動新聞裡面有說警方依法只能告發拒絕酒測的罰單以及吊扣駕照跟車輛, 既然警方已經依法處理了,為什麼還要說這些話??今天是法律給予民眾的權利,不管你是什麼身分,只要沒肇事,你都有權可以拒絕酒測,如果警方在區長拒絕後沒開罰單沒扣車,那才是真的不對,所以請別再寫那種會令人誤會的言論了。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只能說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不過他也做了很好的示範以後只要酒駕不肇事,都是可以拒絕酒測的只要繳6萬元,再吊銷駕照不過酒測後最多也是罰六萬,加上吊扣駕照一年不知道區長為什麼不做酒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