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慕里 wrote:
原來開車的時候還可以...(恕刪)
是的,所以不要學.
因為為了檢舉違規車,7~8年左右下來,己如開車拿水喝一樣簡單了.
分局還來電討論,還特地問我,如何在相機錄下的影片另加入時間日期.
(影片另加入時間,我是花好久時間,不小心才發現的,我當初上網完全找不到答案...)
另一分隊來電討論某案件時,也說我除了有照片(相機),還有影片(行車紀錄器),讓他們較好做事....
但,還是不要學......
雖然為了檢舉違規車,單靠行車紀錄器是不行的,(除非該車是在你前方車)
但是我會開車又拿相機拍違規車,這項技巧
公司有給我加薪嗎?

110發獎金,獎狀....給我嗎?

什麼都沒有,

會這項技巧,只能讓我"多拍幾台"違規車而己,
也讓我半夜3點搞影片,照片,花更多時間,沒得睡覺而己.


也會讓我在01,被雞蛋挑骨頭的人 和 愛違規的人 和 愛嘴砲的人
多一件事讓他們嘴砲而己.



文斌 wrote:
是的,所以不要學.
因為為了檢舉違規車,7~8年左右下來,己如開車拿水喝一樣簡單了.
分局還來電討論,還特地問我,如何在相機錄下的影片另加入時間日期.
(影片另加入時間,我是花好久時間,不小心才發現的,我當初上網完全找不到答案...)
另一分隊來電討論某案件時,也說我除了有照片(相機),還有影片(行車紀錄器),讓他們較好做事....
但,還是不要學......
雖然為了檢舉違規車,單靠行車紀錄器是不行的,(除非該車是在你前方車)...(恕刪)
依據元旦正式開罰的低頭族條例!!
第 31-1 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以及以下片段
員警長年用來查詢贓車、通緝犯的「小神捕」,一樣禁止使用,市警局交通大隊執法組長李政聰昨天說,如果員警開車、騎機車時使用「小神捕」,也一律比照「低頭族」開罰。
不知文大手持的相機,算不算"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
還是因為警察沒看到,所以不算違規....
好自為之啊

那開車按音響,開車窗,按喇叭,...喝水,拿口香糖吃....是不是也算分心....
那也全都算在內囉...


所以我才會說下面這段話
--------------------------------
但是我會開車又拿相機拍違規車,這項技巧
公司有給我加薪嗎?
110發獎金,獎狀....給我嗎?
什麼都沒有,
會這項技巧,只能讓我"多拍幾台"違規車而己,
也讓我半夜3點搞影片,照片,花更多時間,沒得睡覺而己.
也會讓我在01,被雞蛋挑骨頭的人 和 愛違規的人 和 愛嘴砲的人
多一件事讓他們嘴砲而己.
----------------------------------
ps:多謝其他大大來私訊的支持和加油打氣
文斌 wrote:
有嗎?我也不知道耶
那開車按音響,開車窗,按喇叭,...喝水,拿口香糖吃....是不是也算分心....
那也全都算在內囉...
所以我才會說下面這段話
--------------------------------
但是我會開車又拿相機拍違規車,這項技巧
公司有給我加薪嗎?
110發獎金,獎狀....給我嗎?
什麼都沒有,
會這項技巧,只能讓我"多拍幾台"違規車而己,
也讓我半夜3點搞影片,照片,花更多時間,沒得睡覺而己.
也會讓我在01,被雞蛋挑骨頭的人 和 愛違規的人 和 愛嘴砲的人
多一件事讓他們嘴砲而己.
----------------------------------
ps:多謝其他大大來私訊的支持和加油打氣...(恕刪)





還有開車時跟車上的人聊天談事情
看到路上的短裙辣妹多瞄一下
也會分心喔
超危險的呢...
文大你太誇張了啦
多個幾件就搞到自己三點才睡沒辦法睡覺
那一個月上千件的怎麼辦?
平常心平常心
有兩三個月期限
慢慢寄就好
文斌 wrote:
有嗎?我也不知道耶
那開車按音響,開車窗,按喇叭,...喝水,拿口香糖吃....是不是也算分心....
那也全都算在內囉......(恕刪)
哈, 不知道嗎??
那我來替交通部路政司做個政令宣導好了
http://www.motc.gov.tw/ch/home.jsp?id=14&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210030003&aplistdn=ou=data,ou=news,ou=chinese,ou=ap_root,o=motc,c=tw&toolsflag=Y&imgfolder=img/standard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施行說明
新聞類別: 新聞發布
業務類別: 監理
發布日期: 2012-10-03
新聞提供單位: 路政司
詳細內容:
101年5月30日總統令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修正條文,交通部依條例第31條之1修正規定,已完成修正「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對於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行為(包括使用行動電話)之處罰,將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汽、機車駕駛人違反規定之罰鍰,分別為3,000元及1,000元。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配套修正重點如下:
1、汽車駕駛人之車輛,如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得不適用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之規定。
2、條例第31條之1規定所稱駕駛人行駛道路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相類行動電話、電腦之功能裝置,指具有下列功能之一之裝置:
(1)撥接、通話、數據通訊。
(2)發送、接收或閱覽電子郵件、簡訊、語音信箱。
(3)編輯或閱覽電子文書檔案。
(4)顯示影音、圖片。
(5)拍錄圖像、影像。
(6)連線網際網路社群或其他平臺服務。
(7)執行應用程式。
3、條例第31條之1規定所稱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係指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上述相類功能裝置,操作或啟動上述所列功能之行為;但該行為有其他法令規定許可者,不在此限。
另本次生效施行之條例部分修正條文,除第31條之1新增訂規定外,其他修正條文規定,均自本(10)月15日生效實施,其增修訂之規定如下:
1、修正條例第27條,現行汽車行經高速公路不依規定繳交通行費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之罰鍰,修正為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補繳,逾期仍不繳納者,處300元罰鍰。
2、修正條例第35條,增訂駕駛人違規酒後駕車且附載未滿12歲之人者,加重處罰吊扣駕駛執照2年。
3、修正條例第54條,違規闖越鐵路平交道之罰鍰,由現行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提高為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
聯絡人: 林福山科長
聯絡電話: (02)2349-2151
至於其他那些自認為吃個口香糖、按喇叭、或看個辣妹就會認為讓自己和低頭族一樣喪失專心開車能力的,
那我只能說,能力不足,就不要開車上路製造他人的困擾了,
也可以自行把駕照繳回監理站。
要當正義魔人否,我可管不著,
不過從這個事件看來,
影片中那些行駛機車道的汽車駕駛,只不過都和版大一樣,不知道自己違規罷了!!


百慕里 wrote:
哈, 不知道嗎??
那我來替交通部路政司做個政令宣導好了
http://www.motc.gov.tw/ch/home.jsp?id=14&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210030003&aplistdn=ou=data,ou=news,ou=chinese,ou=ap_root,o=motc,c=tw&toolsflag=Y&imgfolder=img/standard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施行說明
新聞類別: 新聞發布
業務類別: 監理
發布日期: 2012-10-03
新聞提供單位: 路政司
詳細內容:
101年5月30日總統令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修正條文,交通部依條例第31條之1修正規定,已完成修正「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對於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行為(包括使用行動電話)之處罰,將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汽、機車駕駛人違反規定之罰鍰,分別為3,000元及1,000元。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配套修正重點如下:
1、汽車駕駛人之車輛,如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得不適用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之規定。
2、條例第31條之1規定所稱駕駛人行駛道路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相類行動電話、電腦之功能裝置,指具有下列功能之一之裝置:
(1)撥接、通話、數據通訊。
(2)發送、接收或閱覽電子郵件、簡訊、語音信箱。
(3)編輯或閱覽電子文書檔案。
(4)顯示影音、圖片。
(5)拍錄圖像、影像。
(6)連線網際網路社群或其他平臺服務。
(7)執行應用程式。
3、條例第31條之1規定所稱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係指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上述相類功能裝置,操作或啟動上述所列功能之行為;但該行為有其他法令規定許可者,不在此限。
另本次生效施行之條例部分修正條文,除第31條之1新增訂規定外,其他修正條文規定,均自本(10)月15日生效實施,其增修訂之規定如下:
1、修正條例第27條,現行汽車行經高速公路不依規定繳交通行費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之罰鍰,修正為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補繳,逾期仍不繳納者,處300元罰鍰。
2、修正條例第35條,增訂駕駛人違規酒後駕車且附載未滿12歲之人者,加重處罰吊扣駕駛執照2年。
3、修正條例第54條,違規闖越鐵路平交道之罰鍰,由現行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提高為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
聯絡人: 林福山科長
聯絡電話: (02)2349-2151
至於其他那些自認為吃個口香糖、按喇叭、或看個辣妹就會認為讓自己和低頭族一樣喪失專心開車能力的,
那我只能說,能力不足,就不要開車上路製造他人的困擾了,
也可以自行把駕照繳回監理站。
要當正義魔人否,我可管不著,
不過從這個事件看來,
影片中那些行駛機車道的汽車駕駛,只不過都和版大一樣,不知道自己違規罷了!!
...(恕刪)
要講法規喔...
其實在台灣
紅線只要靠到一秒鐘以上
就是違規了...
管你車子有無熄火
管你人有沒有在車上
管你接送家人朋友載運貨物東西
要照法規來講的話
紅線
是24小時每分每秒禁止臨停
一靠到就算違規
只是警察沒抓到而已啦
全台灣騎車開車的人全部都有違規啦
就連法官跟警察都一樣啦
全部都抓起來啦






你這麼氣呀...
那影片樓主有違規
麻煩你快去檢舉呀
只要車牌清楚
違規事實明確一定可以成案的
甚麼?
兩者都沒有
影片中沒有車牌號碼
影片中也沒有該車主手持相機正在拍攝的動作
所以呢?



影片樓主還算誠實
還會擺明說自己拿相機在拍違規
他大可以說是他副座的家人或朋友拍的
你能奈他何?
你還能講啥?
linpredator wrote:
要講法規喔...
其實在台灣
紅線只要靠到一秒鐘以上
就是違規了...
管你車子有無熄火
管你人有沒有在車上
管你接送家人朋友載運貨物東西
要照法規來講的話
紅線
是24小時每分每秒禁止臨停
一靠到就算違規
只是警察沒抓到而已啦
全台灣騎車開車的人全部都有違規啦
就連法官跟警察都一樣啦
全部都抓起來啦
你這麼氣呀...
那影片樓主有違規
麻煩你快去檢舉呀
只要車牌清楚
違規事實明確一定可以成案的
甚麼?
兩者都沒有
影片中沒有車牌號碼
影片中也沒有該車主手持相機正在拍攝的動作
所以呢?
影片樓主還算誠實
還會擺明說自己拿相機在拍違規
他大可以說是他副座的家人或朋友拍的
你能奈他何?
你還能講啥?
哈, 要討論違規與否, 不該先談法規嗎...??
我可不是那麼以自以為是的觀念來衡量世界的,
我只能卑微的試著以有權力、有權勢的單位的角度所定的"法規"去試著衡量世物而已。
這件事我來對我來說,有啥好生氣的...
哈, 有空我就回文,沒空就潛水去,
我只是微角微微上揚看著一些嚴以待人,寬以待己的魔人的說詞而已....
一開始就只有一句話提點而已,
大家若要忽視,就讓它往下沈,我也樂觀其成。
當還給自己藉口來反駁時,那跟所指的其他人有何差異呢...^_^
氣倒是沒有.....
有的就只是微揚的嘴角和淡淡的不屑而已...^_^
我只淺淺的希望....
讓它沈了吧....
我不是每天都這麼有空的...^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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