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國道可以比照北市搭乘手扶梯靠右嗎?


haoheavy wrote:
這個前提應該等高速公...(恕刪)

國外也是有兩線道的HIGHWAY
但是 人家沒事一樣不會佔住內線
五線?台灣高速公路就算有十線都一樣啦
內線還是一堆龜車 這是駕駛道德的問題
mmaxliao wrote:
我覺得是速限問題,如果內側車道限速在提高,這之間車流差異就出來了,說真的與其提倡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些,不如直接在道路上用誘導的方式來的好,反正超車也是需要加速超過最高限速才能超越前方車輛,與其這樣不如提高內側的限速,當專注力無法以最高限速行駛時自然而然的會閃到中線車道。
另外交流道這東西不知是怎樣不能做長一點來緩衝車流嗎?一但回堵到高速公路是會間接影響中內線的車輛頻頻減速.頻頻換車道。
..(恕刪)


這應該不是"速限的問題" , 而是未把 "超車道" 當成超車使用
如果內線淨空, 沒有前車
想像有一台虛擬的前車, 在上面跑
這台前車的車速就不是定速 110km , 而是無限大
只要內線淨空, 對前方無車佔用的後車而言,前車的車速就是無速限啦!

日本,法國,義大利,奧地利,瑞士.....都有速限, 可是它們的內線,也都是淨空的.

因為它們有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 Keep Right unless Overtaking 或 Keep Right except to pass 這些法規

高速公路的速限是 110km , 誤差為 +/- 10km , 所以 100 - 120km , 都是合法的最高速
錶速和實際車速又是有落差的.
100km/h = 1.6km/min = 27.7m/sec
120km/h = 2km/min = 33.3m/sec
都是合法的最高速, 如果有這個速差存在,只要一秒鐘,兩台車就拉開 5.6 m 的距離, 也就是一台美式大型Minivan 一個車長的距離 .

所以,同樣都是最高速 , 一樣會產生速差 , 拉開車與車的間距
就是說,理論上, 最高車速只有一種, 就是 110km
實際上, 卻是 100 -120km 都是最高速, 有 20km 的速差

因為,開放超車道成為行車道,超車道無功能,後車無法超車,反而製造了車羣, 一個個的車羣,切割許多"閒置無車"的空間(如圖黃框), 造成道路浪費。

如果車速不夠快,超不過去, 就不要佔住內線" 紅框的位置 , 而是要讓出來,移動到"橘框"內, 繼據續"最高速"
這用道德勸說是無效的 , 必須要有法令=> 儘量Keep Right靠右走

不要佔住內側車道"紅框"不走, 這樣, 後面的車才能進入前方的黃色區域, 這段道路面積才不會無車, 才不會被白白浪費掉 。
詳細說明如下方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731761&p=51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731761&p=51#40325566


交流道本身就是瓶頸 ,因為
1.車輛匯入,造成車輛密度增加
2.有螃蟹 , 會橫過三個車道 , 造成車流擾動

塞車的原因,請參考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990337&p=28#39255691#39255691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990337&p=26#39216983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2755771&r=2&p=23#36108858




在車流車中,密度越低,車輛間的間距大,所以彼此間的相互影響也降低,這就是為何主張,"超車"完就離開內車道

當變換車道或超車時, 越不影響到旁車, 擾動車流的機會是最小
由匝道進來, 應該保持在外線, 不要擾動車流 , 也就是直行車的路權, 要高於匯入的車. 直行車有優先路權.
匝道上來,進入主線車道之前, 接上的是"加速車道" , 在這個車道就是要加大油門, 趕上車流速度

如果主線車道的車輛密度, 已達壅塞 , 應該像德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2292484&p=16#31649218
1. 機動亮出"開放路肩" 的燈號 , 增加道路容量
2. 機動調高"速限" , 用燈號改變"速限"的數目字, 讓前車變快,拉開車距
3. 機動亮出"禁止超車/禁止變換車道"燈號 , 以減少車流擾動


台灣有"匝道儀控" , 所以當主線車道接近"壅塞"密度(80輛車/每公里)時 , 那紅燈的秒數就可以機動延長。否則上去只是增加車輛密度。

t3629655 wrote:
重者 像我這種的 我...(恕刪)


你還真會嘴砲,
法院你家開的喔,
你想拿什麼法辦人家?
防礙自由?傷害?防礙名譽?

即使你是女的,
最容易入罪的"性騷擾防治法",
成立要件都是"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連這條成立機會都渺茫哩.

es4241 wrote:
你還真會嘴砲,法院你...(恕刪)

強制罪你覺得如何啊?

柯小希 wrote:
強制罪你覺得如何啊?...(恕刪)


看了一下法條,
似乎真的有機會成立,
屆時看法官怎麼看了.

跑跑2827 wrote:
為什麼北市的民眾都可...(恕刪)


挖~

這樣新聞天天會很忙喔

天天報車禍

  • 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