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

為了爭取極少數人的重機路權,不要再扭曲事實,說什麼憲法已死了!!浪費社會資源也造成更多的危險。。。


Arch.Gabriel wrote:
唉,要是這件事可以公投多好,不然動員個幾百人上街搞幾次就修了一個法,這真的是大多數人想要的交通環境嗎



你該不會說是這種情形吧


重機喜好者

火焰天秤 wrote:
立法院100年11月...(恕刪)

火焰大真愛開玩笑

引述TMA大重機協會理事長所發訊息:
我們儘量試著完整的把內容公告給各位車友

大致上的內容應該都正確無誤

這是給各位曾為了此次集會付出或關心的車友一個交代
請參考

時間:約09/06 16:23左右

對話人物:
交通部(以下簡稱交)
理事長(以下簡稱理)

交:理事長您好,我是交通部趙晉緯,請問您現在方便說話嗎?

理:可以啊!趙先生我們都這麼熟了...還客氣幹嘛?

交:我想您今天來這邊,有很多的誤會啦!
我們不是不開放,只是地方政府反對跟社會上還有其他意見,本來就是規劃要全
面開放的,但是目前這樣我們還是很努力在跟地方溝通之中.

理:有話就直接說好了,我不想浪費時間!

交:我們還是希望大型重機騎士能夠遵守法規....(被打斷)

理:今天立法院的會議紀錄很清楚記載,"要先試辦然後再來評估地方意見",這是朱鳳之立委提的意見,那個會議是你們葉匡時次長去開的,開放時程3個月公告六個月實施也是你們交通部同意的,條文寫讓你們決定開放時間路段是因為你們堅持要試辦,立法院尊重行政機關才會這樣寫條文,不是讓你們無限上綱去亂做,根本就違反當初的立法精神!

交:可是現在地方政府反對聲音很大,我們會希望儘快溝通好之後再來開放.

理:中華民國憲法寫得那麼清楚,當行政單位有窒礙難行的時候要在十日內提覆議書,經過行政院送交立法院,你們現在沒照著做啊!

交:我們有規劃要全面開放,這種狀況不叫窒礙難行啦!

理:你們沒辦法執行法律案碰到問題了...那不是就叫窒礙難行嗎?
還是因為你跟我的國文老師不是同一個所以文字上的認知完全不一樣...

交:理事長抱歉,我有事要先去忙,晚點再回電.....

理:你去吧!

以上為對話內容
可是至今超過27小時仍然未回電.....

==========

「政府不希望其國民能獨立思考,只希望他們剛好夠聰明去開動機器,而又剛好笨到去接受現實。」
— 佐治卡林 (美國幽默大師、社評家)

"Governments don't want a population capable of critical thinking. They want obedient workers, people just smart enough to run the machines and just dumb enough to passively accept their situation."
- George Car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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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叫醒裝睡的人】「國民教育要告訴你的,不是一個假的歷史真相,一個假的真實世界,一個假的良心,因為它也許壓根不想去證明它的謊言是真理,它也根本不在乎真假;國民教育的推行,只是要告訴你,這個世界,真實不重要,良心不重要,所謂歷史真相也不重要,重要的,只是利益與權力。
國民教育課,它要塑造的,不是鐵屋中沉睡的人,而是裝睡的人。因為,沉睡的人,你總有辦法去喚醒。但是,你永遠沒有辦法喚醒一個裝睡的人!」
—胡清心

請搜尋
內地生親述:為什麼反對國民教育
反禁行機車●TMRA車友協會 ppt.cc/7JV3 ●TMRA社團 ppt.cc/fKP3Cx
喔~~原來路權跟族群有關
那看來白牌速克達應該是路權最完整才是
Beautiful life comes from every shot
王小涵1108 wrote:
為什麼會觀感不佳?先...(恕刪)


警政署與國道高速公路局聯合公告:因汽車A1肇事率及汽車酒駕A1肇事率過高,即日起汽車禁行國內高快速公路、道路,待國道三百俱樂部葉少幫全員落網伏法槍決後再研議開放汽車行駛
===========================================
民國一百年道路交通事故(A1類)發生原因按第一當事者型態分
Table 3-18. Road Traffic Accidents (A1) by Violates and Types of First Party

第一當事者型態別 超速失控每萬輛肇事率
Types of First Party Speeding Rate Per Ten Thousand Vehicles

營業大客車
Business Bus 0.36165057321615854761129796390727
營業小客車
Business Passenger Car 0.059966059210486864434729942852346
自用小客車
Private Passenger Car 0.054243314511486459293892027807573
營業大貨車
Business Heavy Truck 0.72993766332355216864479773427349
小貨車
Light Truck 0.095170229800416131829802319536426
摩托車
Motorcycle 0.018655141520235465196268412041707

參考資料:
交通部>交通統計>交通統計要覽 http://www.motc.gov.tw/ch/home.jsp?id=59&parentpath=0%2C6&mcustomize=statistics501.jsp
===========================================
內政統計通報-內政部統計處

一○○年第五十三週
100年1-11月警察機關交通執法概況

表五、歷年 A1類道路交通事故車種別肇事率(單位:件/萬輛)

大貨車  99年 13點07 ,100年1~11月9點97
小貨車  99年 2點3   ,100年1~11月2點15
大客車  99年 9點17  ,100年1~11月6點45
營業小客車99年 2點84  ,100年1~11月3點67
自用小客車99年 0點87  ,100年1~11月0點75
特種車  99年 1點18  ,100年1~11月0點8
機車   99年 0點61  ,100年1~11月0點58
===========================================
一百年2011道路交通事故(A1類)發生原因按第一當事者型態分

第一當事者型態別 酒後駕駛、疲勞失控每萬輛肇事率

營業大客車 0.361

營業小客車 0.299

自用小客車 0.190

營業大貨車 0.583

小貨車 0.416

機踏車 0.180

特種車 0.198
參考資料:交通部 交通統計 交通統計要覽
摩托車酒駕都是自撞撞死自己
汽車酒駕撞死一群
===========================================
請搜尋:國際騎車上班日International Ride to Work Day

英國政府推廣國際騎車上班日,鼓勵大家使用摩托車通勤節能減碳;並推廣壅塞路段Lane Splitting車道分割(鑽車縫)
反禁行機車●TMRA車友協會 ppt.cc/7JV3 ●TMRA社團 ppt.cc/fKP3Cx

Nardus wrote:
警政署與國道高速公路...(恕刪)


哈哈哈
不知道該說你真有才還是真有閒
不管如何,給你 + 甲上

Arch.Gabriel wrote:
回到主題,你會這樣回,表示你覺得如果辦重機能不能開放上國道之類的公投,一定不會過 ?


幫你回!
我覺得一定不會過!
依照台灣人民根本不會尊重少數的做法以及自私的天性,再加上交通部的洗腦,公投我是覺得不會過的。
簡直廢話啊,目前騎重機的那麼少人,等到騎重機的人變多了公投就會過啊。

政府要看到對的事去做,而不是民意什麼去做!
那要不要來公投減稅降油電,公投一定過,政府為什麼不做?

nicky6336 wrote:
喔~~原來路權跟族群有關
那看來白牌速克達應該是路權最完整才是


路權跟掌握權力的人有關!
因為李登輝及官員沒有需要騎白牌機車,所以它們就禁止白牌機車。
官員為什麼不禁汽車?! 因為禁汽車就禁到自己了,它們己經夠壞了,但是還沒有到白痴的程度。
wetty wrote:

有人提到,協商過程中,交通部有要求先試辦,再開放;

如果可以找到,交通部有一個確實承諾要如何試辦、何時開放的公文或記錄,

反而是一個可以爭取的方向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002400260號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王幸男等29人擬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 查照,提報院會討論。
中間略
(二)交通部政務次長葉匡時列席就委員提案說明如下:
就有關王委員幸男等2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並聆聽各位委員的教益,深感榮幸。
1.王委員等提案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修正重點及本部處理意見
(1)王委員等提案修正重點
擬將現行「機器腳踏車禁駛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之規定,修正為「汽缸排氣量250立方公分以下之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即擬修正允許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可行駛高速公路
另擬將現行僅允許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路權可比照小型汽車之規定,修正規定排氣量250立方公分以上之所有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路權均可比照小型汽車(如無須兩段方式左轉彎、可行駛內側禁行機車道、可行駛快速公路等)。

(2)本部處理意見
依王委員所提案將現行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機器腳踏車禁駛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修正為「汽缸排氣量250立方公分以下之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之條文文字,將無條件全面允許所有大型重型機車可行駛高速公路,依本部民眾問卷調查及邀集專家學者、相關單位團體召開會議討論結果,現階段社會各界對無條件全面開放仍疑慮甚深,多數並不贊成。
關於高速公路宜否開放行駛大型重型機車,係為公共政策議題,現階段社會多數對無條件全面開放,雖仍有正反不同意見,但如採較嚴格駕駛人資格及行駛管理要求,並配套有條件開放行駛路段、時段之規定,且於「安全可獲得保障」、「風險可有效控制」之原則下據以評估,應為現階段較具可行考量的方式;惟其車種仍應維持現行條例所規定之550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並不宜開放所有種類之大型重型機車
另依據本部邀集相關單位之討論,如擬有條件分路段及時段評估考量,其駕駛人則至少應具備領有550立方公分大型重型機車駕照1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資格。此外,更重要的是對於包括「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等一般外界認為機車經常會發生且易肇生事故影響交通秩序及安全之行為,必須於條例第九十二條外配套增訂其他條文(如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等),規定其較重之處罰,使目前持反對意見之民眾或團體能正面看待認同及達確保行車安全之目的。
綜上說明,王委員提案之條文文字修正,將無條件全面開放所有大型重型機車行高速公路,現階段社會各界疑慮甚深,多數不贊成;而現階段較具可行性之有條件依路段、時段之評估考量方式,則必須於條例第九十二條外其他條文增訂相關必要配套管理措施,並無法單僅研修委員所提案之第九十二條規定。
至於委員提案內另擬將現行僅允許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路權可比照小型汽車之規定,修正規定排氣量250立方公分以上之所有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路權均可比照小型汽車之建議,本部原則尊重委員會之審查討論。


交通部的建議,君是否看到呢???
立法院原本要直接開放國道的,不過尊重行政院交通部的說法,並依照交通部的說法引為立法條文,現在交通部又說無法執行,請問交通部遵照遊戲規則了嗎????


-------------------------------------------------------------------
三、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審查及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二項條文修正為「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二)增列第六項條文「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三)增列第七項條文「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四)增列第八項條文「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另通過附帶決議2項:
(一)1.公路主管機關應取消大型重型機車懸掛兩面牌之規定,於全面換發牌照時改掛一面牌。
2.公路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3個月內,完成汽缸排氣量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以及汽缸排氣量2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路權比照小型汽車之駕駛執照考驗以及行駛規定等配套法規修正並公告之;相關之道路設施、交通號誌等工程應於配套法規公告後6個月完成,同時公告試辦行駛之路段與時段,並建請以國道6號、國道8號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為優先試辦路段,同時預告開放通車時程,並請事先加強宣導。
3.現行世界大多數國家多無限制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且允許附載座人,但考量未來汽缸排氣量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之安全控管。本條例第九十二條修正通過後,交通部得規定汽缸排氣量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於規劃試辦期間不得附載座人。

提案人:王幸男  葉宜津  羅淑蕾  郭玟成
(二)鑑於社會各界對於開放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存有安全之疑慮,請交通部應在安全性及風險有效控管原則下,分階段規劃可開放之路段及時段,並審酌第一階段開放之實際情形及民眾問卷調查,評估是否繼續進行第二階段之開放,以維護國人使用國道之交通安全。
提案人:朱鳳芝  
連署人:楊麗環  楊仁福 
重機喜好者

doublechiang wrote:
政府要看到對的事去做,而不是民意什麼去做!


喔,所以你也承認最近這些關於開放重機的修法是違反民意?



Arch.Gabriel wrote:
喔,所以你也承認最近這些關於開放重機的修法是違反民意?


請問這位兄台
強制戴安全帽當初是否違反民意
強制戴安全帶當初是否違反民意
建設有錢人專用的高速公路還大肆舉債的十大建設,這種國道建設當初是否也違反民意
重機喜好者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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