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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走斑馬線時,擁有絕對路權??

wetty wrote:
『禮讓行人不是美德,...(恕刪)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一堆用路人在遇到爭議時 都只會搬出法律規定

殊不知 自己的用路道德 已經蕩然無存了...
是非無定論 榮辱不須迷 堂燕尋常入 暮鴉終古啼 不如傾斗酒 詩成和醉題
trackerhsu wrote:
以下是總統府...(恕刪)

這位大大我覺得你問錯單位了,交通部當然會這樣回,但實務上並不是這樣。
行人過路口就是無敵,發生車禍導致行人傷亡,駕駛的車輛一定百分百肇責。
除非行人是穿越馬路才會有一些刑責。
畢竟行人上路不用駕照,駕駛車輛上路表示考過駕照而且也了解交通法規。

t3629655 wrote:
有注意到就會讓他過沒...(恕刪)


相信我...

有注意到就會讓他過
沒注意到的話...
他是否有皮肉傷,或者是否有命花這筆錢不干我的事(保險為此而生)



只是嘴砲而己啦...被告到脫褲子的時候就知道了!
是的,"人"這個字就是用兩腳走路,

所以擁有絕對路權,

汽車跟機車只是代步的工具,所以沒有擁有斑馬線的路權,

那買賓士跟開救護車與國產車是一樣的,都不能擁有班馬線的路權,

但很公平的是,下了賓士車,下了救護車,下了國產車,用腳走路走在斑馬線上就擁有路權,

這叫做"尊重行人"。(人權)

並不是行人很邱,而是一種公平正義,上了車,要禮讓救護車,

開車並不是隨意開,要有公平正義心態,

一個車程,汽車車主花了95%的時間都在做禮讓這件事,做不到遑論為人。
trackerhsu wrote:
以下是總統府轉給行政院再轉給交通部的回復,
回覆內文部分確實有解答疑慮,
也確實有看內文,
所以部分回答是可接受的,
例如:尚非臺端所述行人享有絕對路權及可藉此獲得賠償

也希望大家覺得有問題時一層一層反應上去,
雖然不一定有用但總比胡亂猜好,
後續我反應的信件就不再提供,
希望大家無論是行走、騎車、開車,
只要是外出都能平平安安回家



主旨:有關臺端反映行人路權相關建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轉臺端電子郵件辦理。
二、查車輛及行人於道路上行駛或行走時,均需遵守相關交通規則之規範,如有違規
情事,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項規定處罰之;另行人相較於車輛係屬弱勢,為
了確保行人於道路行走之安全,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行近未設有行車管
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
口,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合先敘明。
三、現行車輛與行人間如發生交通事故,其責任判定係由當地道路標誌、標線、號誌
佈設與交通環境以及雙方就使用道路應注意責任義務或過失情節,由相關單位視個案
事故具體實際情形認定釐清之,尚非臺端所述行人享有絕對路權及可藉此獲得賠償。

四、另有關臺端述及行人違規情形嚴重部分,本部將持續透過全國道安體系加強教育
宣導行人於道路行走之相關觀念,並適時請各執法機關加強稽查取締各項行人違規行
為,以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臺端關心交通安全,不吝提出建言,併致謝忱。

交通部敬啟

發文文號:路臺監字第1010409419號 發文日期:101/07/20


法院打交通部的臉了
現在有沒有必要請交通部對下面這個案例做說明?


斑馬線最大 騎士撞死闖紅燈行人判有罪

2014年05月01日12:41
黃姓男大學生今年1月間騎機車,行經台北市虎林街及市民大道口,李姓男子闖紅燈過馬路,黃男閃避不及,將李男撞死,台北地院認為,李男當時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不論是否為紅燈,黃男都應禮讓行人先過,依過失致死罪判黃男3個月,因他已賠償死者家屬160萬元,獲緩刑2年。

判決指出,案發時,死者李男闖紅燈走在行人穿越道上,黃男閃避不及,撞上後雙雙倒地,李男頭、胸等處鈍挫傷,臉部及腳骨折,送醫急救10小時後仍死亡,黃男撞人後立即向到場警方自首認罪,扣除強制險理賠金200萬元外,黃姓大學生另賠償死者4名子女共160萬元和解。(劉志原/台北報導)


TenWen wrote:
法院打交通部的臉了
現在有沒有必要請交通部對下面這個案例做說明?

哪來的打臉?

本來每個案子狀況又不一定一樣

交通部又沒說行人一定拿不到賠償 行人在路口和行人穿越道有的是優先路權非絕對路權

也有優先路權狀況下的行人要賠騎士+被判刑的
黃色小鸭 wrote:
哪來的打臉?

本來每個案子狀況又不一定一樣

交通部又沒說行人一定拿不到賠償

也有優先路權狀況下的行人要賠騎士+被判刑的

請仔細看清楚內文

交通部說:尚非臺端所述行人享有絕對路權及可藉此獲得賠償。
法院判: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不論是否為紅燈,黃男都應禮讓行人先過

這就表示法院認為行人享有絕對路權所以要賠償了
這不是法院打交通部臉是什?
TenWen wrote:
請仔細看清楚內文

交通部說:尚非臺端所述行人享有絕對路權及可藉此獲得賠償。
法院判: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不論是否為紅燈,黃男都應禮讓行人先過

這就表示法院認為行人享有絕對路權所以要賠償了
這不是法院打交通部臉是什?

那是這個案例符合行人優先路權不是絕對路權
如果是絕對路權 那不管怎樣保證一定都贏都可以拿賠償 就跟火車一樣
(所以有絕對路權是錯的 一定能藉此獲得賠償更是錯上加錯)

懂了嗎?

而且交通部是說每個案例都不一樣 要看各別狀況
不是每個案件行人都能獲得賠償

再重申一次
路口和穿越道的行人有的是優先路權不是絕對路權
有絕對路權怎還會有過失?

但考量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肇事後自首、【被害人違規闖紅燈也有過失】,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黃色小鸭 wrote:
那是這個案例符合行人優先路權不是絕對路權
如果是絕對路權 那不管怎樣保證一定都贏都可以拿賠償 就跟火車一樣
...(恕刪)

不是絕對路權為何行人闖紅燈走在斑馬線上,肇事責任全都歸駕駛人?
你到底有沒有看清楚...現在違規的是行人,不是機車騎士
不是絕對路權為何行人違規都沒事??
沒看到新聞標題寫 "斑馬線最大 騎士撞死闖紅燈行人判有罪"
TenWen wrote:
不是絕對路權為何行人...(恕刪)

但考量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肇事後自首、【被害人違規闖紅燈也有過失】,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再來
沒禮讓行人穿越道的行人就是違規的

交通法規就是這樣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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