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tty wrote:
『禮讓行人不是美德,...(恕刪)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一堆用路人在遇到爭議時 都只會搬出法律規定
殊不知 自己的用路道德 已經蕩然無存了...
trackerhsu wrote:
以下是總統府轉給行政院再轉給交通部的回復,
回覆內文部分確實有解答疑慮,
也確實有看內文,
所以部分回答是可接受的,
例如:尚非臺端所述行人享有絕對路權及可藉此獲得賠償
也希望大家覺得有問題時一層一層反應上去,
雖然不一定有用但總比胡亂猜好,
後續我反應的信件就不再提供,
希望大家無論是行走、騎車、開車,
只要是外出都能平平安安回家
主旨:有關臺端反映行人路權相關建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轉臺端電子郵件辦理。
二、查車輛及行人於道路上行駛或行走時,均需遵守相關交通規則之規範,如有違規
情事,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項規定處罰之;另行人相較於車輛係屬弱勢,為
了確保行人於道路行走之安全,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行近未設有行車管
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
口,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合先敘明。
三、現行車輛與行人間如發生交通事故,其責任判定係由當地道路標誌、標線、號誌
佈設與交通環境以及雙方就使用道路應注意責任義務或過失情節,由相關單位視個案
事故具體實際情形認定釐清之,尚非臺端所述行人享有絕對路權及可藉此獲得賠償。
四、另有關臺端述及行人違規情形嚴重部分,本部將持續透過全國道安體系加強教育
宣導行人於道路行走之相關觀念,並適時請各執法機關加強稽查取締各項行人違規行
為,以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臺端關心交通安全,不吝提出建言,併致謝忱。
交通部敬啟
發文文號:路臺監字第1010409419號 發文日期:101/07/20
TenWen wrote:
請仔細看清楚內文
交通部說:尚非臺端所述行人享有絕對路權及可藉此獲得賠償。
法院判: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不論是否為紅燈,黃男都應禮讓行人先過
這就表示法院認為行人享有絕對路權所以要賠償了
這不是法院打交通部臉是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