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台灣普遍行車觀念不佳為何不從最基本的交通法規下手呢?考照模式、罰金、罰則比照日本相信一定有很大的嚇阻效應反觀台灣無照6,000打發酒駕1萬5,000罰鍰屢試不爽外加靠關係無敵佔用內車道導致堵塞6,000舉證困難台灣人就是太講人情,講多了變成濫情...無照駕駛(有滿或未滿18歲),罰則及罰款金額為何?答: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第1款:「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第3項:「未滿18歲之人,違反第1項第1款或第3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酒駕罰款金額為多少元?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1款:「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罰鍰基準係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詳如附件。問題三: 有關車輛行駛於國道公路,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則為何?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相關罰則如下: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http://td.tcpd.gov.tw/●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http://www.freeway.gov.tw/default.aspx
b7878978 wrote:國情不同吧...(恕刪) 全世界找不到兩個國情相同的國家,國情不同只是官僚愛說的廢話 交通單位數十年來荒廢了正務,道路搞得像戰場廝殺一般輪子越多、噸位越重,人們只能敬而遠之形成一種弱肉強食的新交通文化!
日本和其他國家(例如德國)好歹比我們先進人家這樣的做法一定有他的道理日本人看我們的角度就像我們看比我們落後的國家例如大陸的一些地方 過馬路看什麼紅綠燈 喇叭按一按就好了我們覺得很扯 可是真的當地人就是這樣認為您說是吧???
b7878978 wrote:國情不同吧...(恕刪) 全球找出兩個國情相同的國家給大家看!否則這句話只是藉口nklqmgrvp wrote:台灣也有人會讓耶,請...(恕刪) 在講我嗎曾經有次持續的超車後後方來了台汽車她準備右切超過我我打了右邊方向燈她就又回到了內側車道我切到右側後她就揚長而去
小薛 wrote: 最近看到論壇上關...(恕刪).....而實際在日本高速公路上跑的時候,也可以不斷看到高速公路上的路牌會宣導「內線車道為超車車道,勿佔用!」...(恕刪)..... 台灣也有~~也立了很多.........但是勒..................
這個討論很不錯,我補充一下在美國針對著所謂超速這個問題的處理方式是所有車都平穩的超速時,警察會優先抓前頭車或是最後一輛,敢超速被抓你就得付出代價,違規時警察抓車是隨心所欲的,你碰到你倒楣,不用指其他車怎樣,我抓的就是你但是已經超速的車流中,你不配合車流速度,硬是降到合法速限,衍生車流混亂及危險,警察先抓這種會製造危險的車並處以較重的處分,因為這種不配合車流速度的車會立即製造危險,日本的做法應該會更嚴格,屬於只要被我看到,就會執法,沒有人情可講而在超車道部分,就如同小薛說的一樣,各國都是以內側為超車道來避免車陣因速差不同衍生的遲滯(日本應該是滯在)問題,車陣中一部車產生的遲滯,就會以蝴蝶效應方式向後車擴大這股效應,即使並沒有交通事故,但一樣產生塞車的狀況,對交通有點認知的都應該知道這個道理;外國利用超車道讓使用者自己選擇到適合自己車速的車陣,極度削減了車陣常會出現的遲滯,這是國外的狀況以國外來說,內側是超車道,不過後方有速度更快的車輛,即使你已經在速限的邊緣,你還是得讓,而且避免長時間占用內車道,這是國外的通例,但就執法單位來說,超速就是超速,被抓到就是罰,不過外國在抓時一樣有通例,當所有車輛都超速時,已形成車陣時,只抓前車或後車,中間那一串是不抓的,理由是當所有車輛都超速時,其實這是一種穩定的行車狀態,也能有效減少使用高速公路的時間,紓解車流,當然這也因為交通路況允許,但是速限是規定,會整串車都超速,首車是引發這狀況的要素,首先抓的一定是首車,所以在國外,當你一看沒有車比你速度快時(超速狀態),你就是所謂的首車,有極大的可能被攔停,但是如果前車速度比你快,而你跟在他後面,你可以放心,要抓也是從前車抓起,抓最後車輛的原因也是因為你已超速,抓你不影響車流安全,以上述的方式執行有個好處是,車輛都會有效利用高速公路,但違規被抓理所當然,但這一定是在安全的情況下,大家都超速時,你沒跟上前車,影響車流,另外你長時間占用超車道,這些在國外是會優先抓你的,因為你破壞車流穩定,比起一整串穩定超速,你是會製造立即危險,警察抓超速時看到你未跟上前車或是長時間占用內側車道,就會先把你扣下,而放過超速的首車其實國內的高速公路法規不是憑空出現的,大部分都是參照美、日等先進國家的法規搞出來的,那為何結果跟國外不一樣,因為太多人包含國道管理單位霸著法規任意解釋,沒有去認真追朔當初創立超車道的精神,加上執法單位也懶,不像國外會按交通的本質以及安全立即性去做所謂執法優先次序,而是怕麻煩一律解釋為超速就抓,既然訂了車速上限,你超出上限就是不對來避免民眾質疑自由心證的問題所以才會有人PO引用國道管理單位的說法,其中避免長時間占用超車道部分,他們用了建議兩字,既然是建議,就是可聽可不聽,自然就一點用也沒有其實要解決這問題,只要執法單位表示這建議兩字改成應,並表示優先處理這樣的違規,並加重處罰罰則,自然這個問題就消失了好啦,很多人一定會認為老是拿國外的來說,國情不同不能類比之類的說詞,拜託,這套高速公路制度就是抄人家的,國情不同你抄得這麼高興幹嘛,還每年花大經費各國考察,都考察到酒店小姐身上去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