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zzBoy wrote:
這裡是台灣不是美國
如果不給爛用路權的行人作一個處罰
道路的利用效率永遠都高不起來
你說得很好,這裡是台灣不是美國,
所以請你遵守台灣的法規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
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這就是所謂的『行人優先條款』,只要是在行人穿越道上有行人穿越,不論是否闖紅燈,汽車皆須禮讓行人優先;而汽車與行人發生事故,汽車駕駛人應負完全肇事責任,近幾年已有許多判例。
這一條條文並不是近幾年才有的,只是最近行人路權逐漸抬頭,才開始有人注意到,其實它已經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存在數十年了。民國95年時的內容為: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
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而在95年6月將它修正得更完備,就是現今的條文內容。
所以,不管行人有沒有闖紅燈,只要行人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就有優先權,這也是先進國家行之有年的觀念;而行人闖紅燈等你所謂濫用路權的行為,你我都無權處罰,必須由執法人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來處置:
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
,不予處罰。
而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未禮讓行人則會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4條第2項來處罰:
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請以『平交道』的觀念來看待行人穿越道,行人擁有行人穿越道的『絕對路權』,如同火車走在平交道上。
不論有沒有處罰,請『將心比心』- 將行人視同自己的家人,禮讓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