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
先左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http://tinyurl.com/35mn775
第四十八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轉彎)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紅車切西瓜

不按規定鳴喇叭及阻礙交通的部份懶的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