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717046 wrote:
國道警察己在確認罰責,
有進一步罰款會再告知我,
就好好給他一個處罰吧,
罰個一兩千也是浪費他一天的薪水,
這麼趕去上班還不是白工
再補一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
該車在主線道,非在減速車道,而且無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故,其速限不得低於「最低速限」。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car888 wrote:
再補一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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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車在主線道,非在減速車道,而且無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故,其速限不得低於「最低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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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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