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6726910 wrote:
秀瓦斯槍威嚇拖吊車 ...(恕刪)
法律大家長的邏輯是, 被害者首先要正確辨識出武器之種類, 例如
(A)真槍
(B)改造槍
(C)玩具槍
(D)瓦斯槍
(E)真槍但無彈夾
(F)改造槍有殺傷力
(G)改造槍無殺傷力
再表現出相對應之反應, 包括
(A)真槍要很害怕,但也不能反應過當
(B)玩具槍可以不用害怕,所以反應不可過當
這種情況讓我想到救護車的荒謬劇 : 當救護車自後方逼近時
STEP 1 : 前車須先辨識救護車之種類
(A)民間救護車
(B)醫院救護車
接下來
STEP 2 : 判斷救護車是否鳴笛以及閃燈
(A)有鳴笛以及閃燈
(B)有鳴笛但無閃燈
(C)閃燈但無鳴笛
再來最重要的是
STEP 3 : 請救護車停車, 並檢視救護車是否執行公務, 包括
(A)未載送病人, 但有派車單與通聯記錄證明正式派車
(B)有載送病人, 且病患病況確實危急
(C)有載送病患, 但病況未達危急之程度
其中B與C須由醫師開立臨時診斷證明書以茲證明
費用由病患家屬負擔, 每份100~200元新台幣不等
我的結論是
某些法律大家長的邏輯跟擋車然後要救護車出示證明一樣...前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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