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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命要緊阿~~是我就撞下去了

所以說台灣真是犯罪者的天堂..

蓄意謀殺(酒駕應該算吧,明知喝醉還開車而導致他人傷亡),跟自衛傷人是一樣的罪責..

連自己都快沒命了,還得被要求保護加害人性命..

搞不好今天就算搶到槍,也只打了手or腳,對方還可以跟你要求醫藥費哩..

所以說,法律只專門保護有錢人 & 犯人 & 法官..XDDDD

MILK660 wrote:
所以按照法官邏輯:可...(恕刪)

不要忘了台灣開車撞死人刑期很短,還有緩刑
就不要再提看到槍及正當防衛了,只會橫生枝節增加刑期
就說精神不濟打瞌睡好了
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秀瓦斯槍威嚇拖吊車 3男子遭警約談
TVBS – 2012年2月1日 下午1:09

最新消息,台北市環河快速道路上發生男子亮槍攔車的事件。
男子秀瓦斯槍威嚇拖吊車,警方偵辦之後,根據車牌號碼,查出駕駛身分,目前已經將涉案的3人約談到案。


會不會鬧大了
槍就掉包吧
當時要是沒開槍就真得很難判斷了
liu6726910 wrote:
秀瓦斯槍威嚇拖吊車 ...(恕刪)


法律大家長的邏輯是, 被害者首先要正確辨識出武器之種類, 例如
(A)真槍
(B)改造槍
(C)玩具槍
(D)瓦斯槍
(E)真槍但無彈夾
(F)改造槍有殺傷力
(G)改造槍無殺傷力

再表現出相對應之反應, 包括
(A)真槍要很害怕,但也不能反應過當
(B)玩具槍可以不用害怕,所以反應不可過當


這種情況讓我想到救護車的荒謬劇 : 當救護車自後方逼近時
STEP 1 : 前車須先辨識救護車之種類
(A)民間救護車
(B)醫院救護車

接下來
STEP 2 : 判斷救護車是否鳴笛以及閃燈
(A)有鳴笛以及閃燈
(B)有鳴笛但無閃燈
(C)閃燈但無鳴笛

再來最重要的是
STEP 3 : 請救護車停車, 並檢視救護車是否執行公務, 包括
(A)未載送病人, 但有派車單與通聯記錄證明正式派車
(B)有載送病人, 且病患病況確實危急
(C)有載送病患, 但病況未達危急之程度
其中B與C須由醫師開立臨時診斷證明書以茲證明
費用由病患家屬負擔, 每份100~200元新台幣不等


我的結論是
某些法律大家長的邏輯跟擋車然後要救護車出示證明一樣...前衛!

tiger3456 wrote:
不要忘了台灣開車撞死...(恕刪)


你說得是,台灣法律是保護犯人的,
身分對調一下就反而比較輕。
lum225jp wrote:
我甚麼人也不是
但我猜法律大家長會說, 在gun沒有造成傷害之前反擊致人於死是防衛過當~...(恕刪)

l大
你還真講對了
警務人員有出來講話
跟你一模一樣的梗

昨天的新聞
一惡少網路看上一人妻
死纏爛打猛追求
約人家老公出來談判
帶兩個兄弟還有一把槍去
開了幾槍示威
結果卡彈自己繞跑
兩個兄弟被十幾個人衝上來扁一頓粗飽的
發生在新北市板橋區大同街跟雙十路二段路口的咖啡店
派出所就在前方不到50公尺處

在派出所附近開槍跟群毆
台灣呀
台灣呀
犯罪者的天堂阿
說是某建築公司的小開,他老爸出來跟記者解釋~~
認為自己孩子做錯了~~

還有拿的槍是防狼噴霧槍
cicilovemomo wrote:
司機倒車還有在看路....(恕刪)
如果沒開槍抓到人

大概又會拿把空氣槍說牠拿的是假槍

先撞下去在說

到時後再說看到槍

一時緊張誤踩油門來個三連撞

不然要靠法律保障人民有的等了

看看那個大官被攔才有機會立法

今天開始執行的後座安全帶

不就是大官老婆車禍後座未繫安全帶重傷

所以全台灣人就要跟著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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