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sdalan wrote:
法官給的理由就是應注意未注意!
TMD應注意未注意!!!
這真的是天殺的說法,我在路上是應該盡到注意的責任,但開個車,我到底要注意多少東西?
車子狀況
交通號誌
行車狀況
闖紅燈的車輛
跨越馬路的行人
突然衝出沒閂子的寵物
從公車專用到一次切三線到最右邊載客的公車
龜速在慢車道攬客的計程車
在細縫間穿縮的機車
禁行機車道上的機車
快車道上的龜車
我還得要注意有沒有人要撞我?不要被他撞到?
那我為了閃他撞到別人怎麼辦?
這法律可不可以改一改?
* 簽名長度為英文字母100個(中文50個字)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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