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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理賠問題,我遇到對方獅子大開口,想不到竟然會遇上

車禍這種事~我也是今年剛好遇上~才比較了解怎麼處理(加上有個在當法官的親戚)
只有保強險的話~就只能自己處理~(所以我想你以後應該不會再省這幾千塊了)
車禍後~先去作筆錄~對方要不要做~不管他~
車禍當天開始算追朔期是6個月~一旦過了6個月~你就完全無責任~
由於你的情況是你100%肇責~所以很單純的~就是要對方開總金額~
對方跟你哭一些有的沒的~你可以當在唱歌就好~
電話中談不隴金額的話~直接去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委員會會發公函要他過來調解~
如果他不願過來~就算了~就等六個月吧~
上法院的話~就算超級順利~前後也至少要花掉1年的時間~他也不見得真的會告~
對你而言~在上法院前~就是瘋狂砍價~直到你認為合理~
不過...
你說對方找了保險黃牛來...
保險黃牛承接業務行情收30%~要有相對利潤他們才會接~
換言之~你可能要有心理準備~這一條不小
上法院的話~除了賠錢~還要再背個"過失傷害"~對你比較吃虧點~
現在的你~只能態度盡量放軟~能砍就砍....不能砍的..就開始籌錢吧...
這裡怎麼都是這種人??

盡教一些什麼有前科,找工作不怕啦,找工作沒關係啦,有前科找工作不用擔心

亂七八糟的歪理

除了找尋任職計程車業或保全相關,政府規定應提出無刑事證明的工作之外

還有考公職人員,警察,消防人員等

多半僱主都是私底下利用徵信社來查詢公司內部員工的操守情形

若員工在找工作填履歷時,明明有前科,卻填入無前科

可能就要吃上詐欺或背信罪等其它罪名

到時候公司是有權利叫你把領得的薪水全部吐出來


依照本人在法院處理的經驗,車禍致人受傷,對方提告需背負過失致死的罪名外,另外被害人是可以向

你求償所有的損失,包括精神撫慰金,這些是逃不掉的




想找工作嗎?請先附上良名證!
和解成立的話,記得叫對方撤回告訴(在調解筆錄中要寫明),
最保險的作法是:弄一張撤回告訴狀要對方簽名,你自己拿去遞狀。
千萬不要搞到和解成了,結果對方不撤告,你就虧大了。

一旦撤回告訴,檢察官會作不起訴處分,一審法院會作不受理判決,到了二審就不能撤囉。
調解不成的話,就先讓對方看看是不是要提出傷害告訴,
到了地檢署,檢察官也會表示他的意見,這時對方就不敢漫天要價。
另外後座那個其實有個法律問題會發生,也就是萬一騎車那位對於事件的發生也有過失,
哈哈!你就有談判的機會了,因為後座那位提出傷害告訴,同時會告到騎車那位(告訴不可分),
這時產生微妙的三角關係,彼此間都存在利害關係囉!
橘子小豹貓 wrote:
緩不緩起訴已經不是重點,重點就是法官絕對不會判賠那麼多錢,因為對方只是個工讀生,一個月月薪會有5萬,叫它們拿勞保明細表出來就知道了,可以復原的輕傷,再加上工讀生,也拿不出醫生診斷需要休養跟住院的證明,能有多少錢!!叫他跟黃牛少唬人了,法院就跟你走定了,是他們先滿天要價,既然已經擺明了想趁機敲詐,那我方也不必跟他們客氣了,情願給國家,也不願給這種人(恕刪)



從你這句話就知道,你已經有準備被法院判拘役的決心了,不是嗎?
Acounting wrote:
這裡怎麼都是這種人?...(恕刪)

雖然我一直都不願意分享這條例,,以免車禍被告有恃無恐,不願意跟被害者賠償而擺爛
但看你一知半解還這麼
我就再分享一條
刑事記錄書:
以下情形不予記載
一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 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所以才會有人說車禍意外傷害罪不包含在良民證
正確來說是:車禍意外傷害易科罰金後不包含在良民證記錄上

徵汽車維修技師,,意者訊息連絡,上班處台南永康

Q122QQQ3600 wrote:
雖然我一直都不願意分...(恕刪)


你說的是,小弟不察

依照樓主的敘述,對方腳上縫了四針,常理判斷是撕裂傷,當刑事記錄証明未留下記錄

但是警方與法院都可以查到被判拘役的記錄,若將來再犯刑事罪,受緩刑的機會更低

這就是為何我說樓主太過主觀認定會被輕放

例外拘役已一天一千元計算,倘若拘役三十天,則為三萬元,若更高也依此比例計算,繳不出罰金,

就進去蹲,可能連工作都沒了,接下來也是要對剩下的民事責任做清算

根本就不怕肇事者有恃無恐!!

正常人來說,沒有人笨到會走上這條路

Acounting wrote:
正常人來說,沒有人笨到會走上這條路...(恕刪)


所以意思是對方縫個四針一點小挫傷

跟你獅子大開口要個10萬20萬什麼的

您就會乖乖付錢?

雖然我有保第三人

但對方如此大開口保險公司也不會照單全收

我小姨子上個月騎機車直行被一台轉灣的S500撞到

腳掌也是縫了好幾針

手也擦傷了

無法再騎機車上下班

保險公司連上下班的計程車錢都不付呢,他們只付你做計程車去看醫生的錢

台北/ Steve Lee

stevelee1203 wrote:
所以意思是對方縫個四...(恕刪)


車禍談判是需要技巧的,不是獅子大開口就一定贏
Acounting wrote:
你說的是,小弟不察依...(恕刪)

那就是多慮了
所謂"意外"傷害 就是"非故意犯"
"一般"不在法官與檢察官考量範圍

就算是先已有緩起訴或緩刑之處份者在案,在不可犯的期限內
發生意外傷害之刑事事件
也不會收回緩起訴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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