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車可以100km/h的"超高速"行駛其上,當時真欣喜擁有一部超越極限的神車!
(惡法亦法,小弟仍為超速致歉!)
現在國10速限幾乎全段100km/h,是政府草菅人命讓速限超過極限?還是當時工程師數學不好??
十次車禍九次快,其中至少七次是對白目駕駛來不及反應,所以屈就少數白目才是民主的體現?!
"快"是一種選擇,沒規定速限200就得開到200,現在,想慢的可以慢,可以光明正大以安全為理由在內、中、外側排成一排,想快的呢?應該為了技術不好、沒資格拿駕照的犧牲自己的時間?
在市區已經受夠了,"高速"公路還要繼續忍?
如果低速才是安全,參制英國1865年的紅旗法吧!
想來最適合低速=安全的定義了!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