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edicite wrote:
提告可能會有困難,因為沒有錄到後方貼近逼車畫面,所
以證據上可能不夠讓檢察官判定為惡意連續逼迫,即使檢
察官起訴他,但強度可能還不夠!不如直接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45條2項與47條3項2款像警察單位檢舉開罰
會比較有效益。
...(恕刪)
沒錯
你做了最好的示範
面對這種惡意逼車的人
完全不用理會他
蒐證就好了
跟他對上
只會搞得一身腥
告來告去
告到最後
根本沒用
現代社會
爛人很多
你車子開太快他說你超速飆車
你車子開太慢他說你擋路龜車
那到底要多少才是剛好?
他說了算
反正擋在他前面讓他不爽他就按你喇叭
完全不尊重別人的路權
蒐證直接送檢舉就好了
不過
你送的這兩條如果有回覆
再請您po上來一下
我想看看這樣可不可以舉發通過
謝謝您喔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你說的是這兩條嗎?
內文搜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