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9614721 wrote:
前天從66快速道路 ...(恕刪)
這個社會真的是#%$#@
該抓該取締的
真正有影響到路人的路霸不去抓
飆車族不去抓
交通問題解決不了
又專抓這無關痛癢的東西~!
難怪社會對警察觀感差啊
子彈打中毛 wrote:
超速60km/hr以...(恕刪)
這我就不知了!
不過我身邊兩個兩個案例都沒上法院!
都是拿紅單去裁決所繳錢繳大牌...
一個堅達 40-120KM
一個EVO 100-180KM
沒聽說他們要上法院.
下面是Google到的
極速行駛高速路可能遭公共危險罪移送
為遏止駕駛人在高速路上「極速」行駛,高速公路警察局決自時速超過一百五十公里的超速案件中,過濾出可能構成刑法公共危險要件的案例,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以示懲處。
國內高速公路雖有最高速限,但深夜時偶爾會出現車速超快的車輛。今年一、二月時,高速公路警察就曾在使用頻繁的中山高上,偵測到時速達二百一十公里的車輛,咻一聲,疾馳而過。然而,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般道路超速違規採分級裁罰,超速二十公里以上罰款加重;而高速公路上的各項違規行為,則援用同一處罰條文,處新台幣三千元至六千元罰鍰,並未分級處罰。
國道公路警察局認為,「極速」車輛不但對其他駕駛人產生生命威脅,車上駕駛人對車外狀況不易反應,若發生事故,撞擊力道也加倍,因此要求所轄各分隊針對時速達一百五十公里以上的超速案件,過濾出可能符合刑法一百八十五條公共危險罪要件的案例,據以移送法辦,以收遏止之效。
不過,公共危險罪有一定的構成要件,超速案件恐怕難成案,但公警局認為,若車速過高且違規時天候條件差、車流量又高,還是有機會符合公共危險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者」的要件;就算無法成案,對駕駛人仍具警告作用。
也是我上下班必經路線
這點有好一段時間沒營業
被打中的時間是晚上11點多,直接約80km/h滑下快速道路,
看到紅藍燈誤以為是攔測酒駕...
結果竟然是中標
機歪人還會笑說~繳一繳就沒事了,剛剛還有一台超過速限40km的

也遇過早上5點半不到就在營業,
只能說遇到這種亂搞的,自己多當心留意,
有開過那路段的人就知道
有膽敢在那路段提早煞車維持在40內的...就保佑你命粗一點
那是水果報運報車、永豐魚廢紙車、新洸鋼鐵板車...必經路線
後車煞的住是你運氣好,煞不住我也看過大車推撞小車直接貓到不行,
這種沒屁用的機歪人不懂改善,只會找人民百姓挖錢,
真的有事故在那發生都沒這樣積極!!
(本路段被重車壓道路極度不平 有重車隨後的車主請速速閃開 免得玩親親 機歪人不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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