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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


orea2007 wrote:
應注意,可注意,而未注意...(恕刪)


+1...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就是說當下該駕駛有辦法或有能力去注意到
比如像是要左轉視線往左看,若有車從右方來是無法注意到的
所以說開版大的標題根本就下錯了~
在這汽車版其實很多人都會自動無視中間這句...
所以每個意外的影片貼上來幾乎都會有人回"應注意,而未注意"...
根本不管對錯~
久了也就習慣成自然了
黑名單果然還是有用處的...可以幫你濾掉一些腦殘發言

tantt wrote:
相信只要發生交通事故...(恕刪)

誰叫你住在台灣
Snoppy911 wrote:
刑法過失與民法過失似...(恕刪)


在下之前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與民事法上過失概念連接,
的確是不夠精確,此二過失概念確實為分立之二概念。
之所以會寫得這麼籠統,只是想要一般人可以簡單瞭解而已,
畢竟如果先從刑事部分討論完再討論民事部分的話,
篇幅之大,會看完的人大概沒幾個。
所以才會以如此方式來論述,如有不妥之處,還請見諒。

民事法上過失認定與刑事法上過失認定原則上亦不應直接連結,
其主因來自於法官的獨立審判權限,
法官的認事用法原則上本不受同或不同法院其他判決的拘束,
惟仍應注意是否有判決矛盾的危險存在,至侵害人民對司法判決僅存的信賴。

且現行訴訟實務上,多半是以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之型態處理,
因為牽涉到裁判費用,會分別提起者似屬少數,
在附帶民事訴訟狀態下,
不論是依據刑事訴訟法500條之規定或者是裁判矛盾之法理,
雖個別判決之民刑之過失認定本不具拘束他判決之效力,
但基於避免裁判矛盾之法理與維護人民的具合理信賴之法感情,
仍不宜於同一事故中作出民刑部分相異之過失認定。

至於何種情況下可能僅成立刑法上過失(不論有認識或無認識皆包括)而不成立民法上抽象輕過失,
因在下接觸的案例有限,實殊難想像,還請高手舉例說明。

來個最新的新聞,去找"客運雪隧輾斃人 駕駛緩刑"
何姓客運司機行經雪隧,不慎輾斃倒臥的行人,辯稱誤認是大垃圾袋。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何7月徒刑,緩刑3年。
但法院調查發現,何男肇事時雪隧內照明設備並無異狀,參酌雪隧監視器和何男車上行車紀錄器畫面,錄下被害人倒臥在車前的影像,認定何男未注意被害人倒臥在車前就貿然直行,未盡注意義務而肇事。
所以高速公路上看到有行人時,要記得讓路喔
看完樓主文字我怎感覺就是得理不饒人

闖紅燈?!不走人行道?! 交通違規駕駛人?!

別怪我撞下去
CBR1000RR SP 炎の刃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車禍會用到應該只是代表你有過失而已。

懶得重打


就是那個光 wrote:
沒辦法啊,生命跟路權本來就不能擺在同一天秤上衡量
四輪有強固的車體,重量跟慣性,對人跟肉包鐵的機車來說,那就是一個移動的殺人機器,這樣的工具不用法律好好規範,怎麼行呢

可以問問職業的大貨車大拖車司機們,為何他們考照非常難,而且肇禍處份都比一般車子重,就因為他們的車子如果有事故,往往造成對方嚴重的事故,能不詳加規範嗎

機車通常死自己,自己領完便當就結束了,但汽車往往是讓別人甚至自己領便當,就像警察、軍人持有槍械,不好好規範使用要領跟時機,甚至使用還得寫報告,遏止濫用,否則一般人如何能擔的起持有槍械濫用的警察之一擊,若是民眾突然被擠過來,警察是否可以就認定襲警而任意開槍呢,行人或是機車突然擠過來,汽車是否就可以因此衝撞而能全身退呢

當考完獲得駕照那一刻,你不就應該已經知道這個事情,讓,當然得讓,傷者為大說的並非路權,而是你沒有理由因為開車,就擁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利,國家不會給你這樣的權利,若還無法清楚認知,無法謹慎使用強大易致命的工具,請將駕照繳回監理站吧

車禍賠償是以路權來判定,屬民事賠償問題,但人,很抱歉,只會是刑事問題,以刑逼民是訴訟技巧,這是體制上人民可以使用的權利,任何人符合要件都能用,不會因為你開車或是騎車有所差別

本來使用交通工具就是有風險,拿駕照的用路人本就有義務要將是顧風險降至最低,但有一點請注意,那就是在合法合交通規則下,你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否則萬一出事,你只會是法律對付的焦點

人民本就有訴訟爭取權利的自由,不會因為任何狀況加以限制,而法律會任由訴訟雙方盡其所能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來指責對方的錯誤並付出法律所規定的代價,這就是社會的遊戲規則,這個規則會因為時空環境而變動,比如以前用銀元罰金,時空不同所以修正,以前兩段式左轉,但事實證明現在時空已經不符合交通的需求,以前有禁行車道,現在已經飽和需要將禁行車道數修正,這一切都在改變中,當你拿到駕照,你就必須遵守遊戲規則,你不一定對的騎車狀況,萬一出事,將因為你不遵守規定而處於不利的局面,以前的交通規劃,都把障礙麻煩丟給機慢車道消化,但這明顯已經造成非常多的事故,而機車騎士因為法規往往處於不利的地位,機車族爭路權就是要還給機車合理騎乘環境,而不是把危險丟到機車行經路上又反過來處分搞死機車

死者為大的例子多,但大多數都是未按官的裁決,而由人民私下和解,和解的理由就是所謂的死者為大,當加害人自己選擇這條路卻又怪罪法律不給予保護,請問他有先問過自己是否已經善盡了持有汽車的權利與義務,請問他是否依照法官的判決,而不是顧及民間所謂的死者為大,避免麻煩私下交易呢,即使機車再不自愛,汽車或是大車依然沒有侵害他人身體的權利,所以使用汽車,卻無法認清自己應該要付的責任,當碰上事故,一定會抱怨納悶為什麼法律不站在他這一邊,自己的觀念有清楚的審視過嗎????



樓主所舉的例子第一,警察不是法官,他的見解不代表上法院法官的裁決,第二,樓主在法院判決程序前就因為自己認知與對手達成和解,後來在反過來怪罪應注意等條款,你都不給法官判決的機會,這樣的批評對法官公平嗎???
重機喜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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