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即使路口沒畫黃紅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臨時停車)及第56條(停車)都有明文指出,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及停車,這部分開單權責的確是警察說了算,但事故發生了是法官依據法條說了算。
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2.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一項第10款: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很明顯地樓主述說"放掉煞車滑行"表示起駛成立,而對方轉彎車屬於行進中之車輛,這點我認為是肇事主因。
3.另外樓主指出BMW車主轉彎時速度過快及肇逃部分,可利用行車紀錄器及路口監視器提供證明,否則單憑口述無證據或證人證明,我認為很能成立,除非BMW車主在筆錄中自行承認轉彎時車速過快&因為緊張所以沒停下來,但這部分我認為不影響肇責比例。
4.總歸上述,我認為樓主肇責比例較大,唯一翻盤機會就是請BMW車主的眼科醫生開出治療後不適駕駛交通工具的證明。最後,網友都不是法官,樓主可以堅持到簡易庭讓法官告訴你對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