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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步車與右彎車輛~責任過失歸屬

提出幾點個人看法:
1.即使路口沒畫黃紅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臨時停車)及第56條(停車)都有明文指出,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及停車,這部分開單權責的確是警察說了算,但事故發生了是法官依據法條說了算。

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2.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一項第10款: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很明顯地樓主述說"放掉煞車滑行"表示起駛成立,而對方轉彎車屬於行進中之車輛,這點我認為是肇事主因。

3.另外樓主指出BMW車主轉彎時速度過快及肇逃部分,可利用行車紀錄器及路口監視器提供證明,否則單憑口述無證據或證人證明,我認為很能成立,除非BMW車主在筆錄中自行承認轉彎時車速過快&因為緊張所以沒停下來,但這部分我認為不影響肇責比例。

4.總歸上述,我認為樓主肇責比例較大,唯一翻盤機會就是請BMW車主的眼科醫生開出治療後不適駕駛交通工具的證明。最後,網友都不是法官,樓主可以堅持到簡易庭讓法官告訴你對錯。
如果是為了爭口氣,
那就送法院找出對錯,
不然如果對方出錢賠您的車損,
你用出險賠對方的車損,
我到覺得這樣能把事情處理好,並不壞。

一、現場已移動破壞,
二、十字路口肇事,責任很難判定樓主無肇責。

樓主想一下要的是什麼,
再跟對方好好談吧,
起碼還找的到人可以談和解,
版上一堆碰到擺爛的那才叫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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