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predator wrote:所以我跟樓主說了我被撞擊點是在左後保桿及左後輪後方我都輸那麼大了更何況他那個是被撞到左前門? 你的情況和樓主不太一樣,你是變換車道,樓主是同車道被後車追撞。同車道前車的路權還是比較大的,前提是要有打方向燈。
Hope`& wish wrote:幫樓主附一下現場路口...(恕刪) 如果真是這車道的話,,那樓主一定是錯的..至於做筆錄的自白..這個會有他說他的.你說你的..但送到裁決,,,其實還是會以撞擊點為大部分考量的.撞擊點是關鍵點...
Mr.豬無言 wrote:英明的阿SIR們只跟我確認了一件事情,就用了一句話打發對方。【同行車哪有機車從左方超車的,先來吹再說!!! 然後回警局做筆錄。】 ANS: 似曾相識的場景,幾年前我也發生過一次,只差在我的情況是[有車道分隔線]所以你的情形可以試著畫一條[虛擬分隔線]來比對一下1.)依道路寬度若對向來車不能會車而閃過的話,表示你已佔用超過一半車道,機車還能從左側超車,表示機車是完全佔用對向車道了2.)我的情形是左側緊貼車道分隔線,車頭剛稍微左轉,左方向燈及左前葉子板就被後面機車從左邊刷過去,機車噴出去之方式與你所畫圖示差不多,警察杯杯到場時也跟機車騎士說[機車不能從左側超車,而且已是逆向超車了],另外問我要不要回警局作筆錄,以方便向機車騎士求償,我就說只要對方承認錯了就好,我的十幾年老車了,已撞得差不多[爛了],不差這一次,然後雙方無異議,自動解散,...3.)<<Mr.豬無言>>大大,你畫的圖解,有一點怪怪的,說明如下:3.1)如果你車子的左斜角度正確,那麼機車噴出去(或人滾過去)應該在巷口之轉角位置(如圖1)3.2)如果機車噴出去(或人滾過去)位置如圖所示,那麼你車子的左斜角度應該沒有那麼大(如圖2)以上僅提供參考,輸贏還是依法院判決為準 ( 2.9+2.4=5.3,一來一往是差粉多的)*******以下再補充另一種情形如果汽車是右轉,那麼剛好相反,即使是機車主動擦撞到汽車,多數會認定汽車未禮讓機車,因此是汽車肇責較大
鐵腳馬 wrote:如果真是這車道的話,,那樓主一定是錯的..至於做筆錄的自白..這個會有他說他的.你說你的..但送到裁決,,,其實還是會以撞擊點為大部分考量的.撞擊點是關鍵點... 還是不能茍同雖然自白各說各的但騎士已經說溜嘴自己違規在先了超速+違規超車其他樓上網友有補充今天如果我是騎士 要卸責的話我會說樓主原本是停在路邊正當要超過樓主時 樓主突然駛出並往左轉閃避不及就碰撞上了至於車速我會說並沒看儀錶板就按正常一般速度在騎
Bon Chat wrote:你的情況和樓主不太一樣,你是變換車道,樓主是同車道被後車追撞。同車道前車的路權還是比較大的,前提是要有打方向燈。...(恕刪) 沒錯我發生事故的地方是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上面三線道還四線道吧不過你說樓主如果是同車道被後車追撞那樓主的撞擊點應該是在後保桿不過樓主說他撞擊點是在左前門因為他要"轉彎"那判決就不一樣了吧樓主有打方向燈要看有沒有監視器佐證要不然各說各話最後就是看撞擊點跟路權
大家腦筋急轉彎一下.......1.未有車道分隔線.後車是不是該靠右緊跟前車?..2.欲超越前車該有什麼作為??3.有沒有打方向燈這點,因為雙方表述不同~所以應該不會被列入判定的考慮因素~除非有證據證明其中一方~
linpredator wrote:最後就是看撞擊點跟路權 機車至少下面兩項違規:同車道超車?逆向超車?路口超車!看不出來機車路權在哪機車根本不該出現在汽車左側 看撞擊點也沒意義了除非像我25樓後面說的那樣看撞擊點才有意義你的情形路權在後車 不知道為啥你不私下和解?還送鑑定?你的情形跟樓主完全不同啊一樣的只有後車撞前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