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ny1943 wrote:
前一陣子不是才有一個阿桑也是騎腳踏車闖紅燈結果就....,家屬也是告過失致死,最後判無罪.)
上法院....除非你有打不倒的證據,否則不要硬去對抗...
該案例是判無罪沒錯,不過...並非每個審判長(法官)都會這麼判
萬一對方抓住你的一要害而你不知,又碰到心腸軟的審判長,那嚜就很難說後面會如何了
每個法官的見解不一..就像要不要羈押XXX
*如果兩造雙方都無人受傷只有車體受損之賠償問題的話,跟他玩到底沒關悉,不過如有一方受傷(尤其是重傷)這就不好說了
野蠻小媽咪 wrote:先幫妳護背起來
台灣特性就是讓人民有錢有時間就有勝利..........
現在警察都在吹冷氣看書很享受免出門~
警察替人民做事都沒拿紅包
警察替公務做事有升級+紅包
差異很大(恕刪)
里斯特 wrote:
建議樓主先定義自己輸贏的標準為何?
樓主在不在意有過失傷害的前科呢? 如果樓主不會想公吃公家飯, 那應該無所謂.
不在意的話, 那上法院樓主贏面滿大的, 100%無肇責結案是有機會的, 就算有肇責, 按肇責比例, 也可以少賠一點.
但如果樓主在意有前科, 那就要努力在努力, 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因為最後就算樓主只有1%的肇事責任, 那過失傷害罪名依然成立, 對方闖紅燈違規, 不代表可以直接撞下去, 只要法官認定應注意, 可注意, 卻未注意, 那就是有肇責.
樓主說有主動聯絡, 是怎麼聯絡, 最好都能有所本, 不然對方會說出事後你都不聞不問, 才憤而提告, 而告訴人6個月內提告的時限也快到了, 如果來不及退回調解, 檢查官顧及提告人的權利也可能直接送上法院....(恕刪)
z0930355 wrote:
應注意而未注意...(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