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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騎腳踏車闖紅燈,告我過失傷害.

danny1943 wrote:
前一陣子不是才有一個阿桑也是騎腳踏車闖紅燈結果就....,家屬也是告過失致死,最後判無罪.)


上法院....除非你有打不倒的證據,否則不要硬去對抗...

該案例是判無罪沒錯,不過...並非每個審判長(法官)都會這麼判

萬一對方抓住你的一要害而你不知,又碰到心腸軟的審判長,那嚜就很難說後面會如何了

每個法官的見解不一..就像要不要羈押XXX


*如果兩造雙方都無人受傷只有車體受損之賠償問題的話,跟他玩到底沒關悉,不過如有一方受傷(尤其是重傷)這就不好說了

z0930355 wrote:
應注意而未注意...(恕刪)


說得對
在台灣要應注意以下這些東西:

1.撐傘的腳踏車
2.腳踏車
3.過馬路的腳踏車
4.逆向的腳踏車
5.非年輕騎士的腳踏車
6.功能正常的腳踏車
7.功能不正常的腳踏車

她告不贏

光闖紅燈就站不住腳了


你不需要怕

你可以叫她賠償你全部的損失
野蠻小媽咪 wrote:
台灣特性就是讓人民有錢有時間就有勝利..........

現在警察都在吹冷氣看書很享受免出門~

警察替人民做事都沒拿紅包
警察替公務做事有升級+紅包


差異很大(恕刪)
先幫妳護背起來
光是那兩行紅字你就涉及毀謗了

里斯特 wrote:
建議樓主先定義自己輸贏的標準為何?
樓主在不在意有過失傷害的前科呢? 如果樓主不會想公吃公家飯, 那應該無所謂.
不在意的話, 那上法院樓主贏面滿大的, 100%無肇責結案是有機會的, 就算有肇責, 按肇責比例, 也可以少賠一點.

但如果樓主在意有前科, 那就要努力在努力, 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因為最後就算樓主只有1%的肇事責任, 那過失傷害罪名依然成立, 對方闖紅燈違規, 不代表可以直接撞下去, 只要法官認定應注意, 可注意, 卻未注意, 那就是有肇責.

樓主說有主動聯絡, 是怎麼聯絡, 最好都能有所本, 不然對方會說出事後你都不聞不問, 才憤而提告, 而告訴人6個月內提告的時限也快到了, 如果來不及退回調解, 檢查官顧及提告人的權利也可能直接送上法院....(恕刪)



同意...拖到快過期才提起訴訟, 之間也都沒有跟你提任何要求....
感覺是背後有高手在"操盤"...

跟保險公司聯絡一下, 您是不是把事情都丟給保險公司處理...?
可以跟保險公司抱怨一下, 為何處理成這樣...
您應該也可以提協調....

小心為上...跟對方接觸的證據要留....

關鍵字:腳踏車+阿桑

想想,等我老了或是哪天得了絕症
就騎著單車去大直區晃啊晃的
看到名車就靠得越近越好
說不定就可以給小孩留下一筆錢了....
剛剛有人說到了~~
樓主拿到的是初判~也許對方已經申請鑑定了~~
如果鑑定確定樓主無過失~傷害就不成立~~

維尼爸 wrote:
剛剛有人說到了~~
樓主拿到的是初判~也許對方已經申請鑑定了~~
如果鑑定確定樓主無過失~傷害就不成立~~

並不是這樣的, 如果是, 那上法院不是很多餘?
不論是初判或者是再鑑定, 在法院上只是法官的參考資料,
能不能成為有力的證據, 往往都是雙方攻防的重點, 而結果就要看法官的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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