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舉發,原因:其他:本案依據環保署97年5月16日環署廢字第0970032754號函釋內容略以:「一、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其係屬行為法,處分對象應為實際行為人...。二、對於車輛駕駛人外之其他乘員伸手丟棄煙蒂之行為,於常理下顯然無法推定該乘員為車輛所有人,則不宜告發車輛所有人。」,故本案因台端檢舉之佐證資料並無其他實際行為人身分佐證資料可供查證,故無法逕行以車輛所有人為舉發對象大家以後記得丟垃圾開副駕窗戶丟出去就沒事了因為沒辦法證明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