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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門口移車.也無緣無故.被惡鄰三字經辱罵!

告他的話應該可以拿到不少錢喔!!
以他國罵的字數算來...
樓主不妨再觀察一陣子
畢竟告人的程序挺繁雜的
如果這位大叔再這麼不長眼的話..
人爭一口氣~佛爭一柱香

呼係吧



Hope`& wish wrote:
比較奇怪的是為啥他罵...(恕刪)


我不是站不住腳. 當時拍到時間已經快下午5點整 在前幾分鐘! 那位三字經大叔 就已經經過開口辱罵.

只時當時我人在2樓.後來岳母要太座來叫醒我移車! 因為我不是那裡本地人. 岳母怕他砸車就跑掉!

至於逆向停車!! 請問 地方是否有 雙黃線或 白線 來區分那向??

至於隱情就是.那位仁兄已經來亂好幾次了! 這次才剛好我移車被行車紀錄器拍下!!

ps:當地警方也說.附近也有類似的狀況! 只是這次剛好紀錄器有拍到聲音..之前附近路口監視器 只有影像.沒有聲音!! 所以附近很多老年人幾乎都是 忍氣吞聲!!

警察說牠有精神疾病..但警察也提不出證明!! 單看影片 能證明他有精神疾病嗎??
附近鄰居..都稱牠是 (瘋耶) 不過 鄰居都是老年人!! 都是長期被牠辱罵!!

所以老年人都稱牠 (瘋耶). 很多老年人 年紀都比牠老!! 都是少一事.省一事!!

請問 假如我堤告.我必須開庭都需要到嗎? 車馬費可以向對方索取嗎?

畢竟台中~嘉義 還是有距離!! 謝謝!!
恐怖的老輝仔...去查清楚 對方的來歷 如果他家裡有錢 就告他
領個(摳咪敻)也爽...誰叫他兇屁唷...
如果 他家裡是那種 沒錢又起肖那種 就算了 告贏也會賴皮...
還有 你用的記錄器 是大陸公板的 去換好一點的吧...這晚上
應該拍不出啥東西了...

一個村 最怕的就是像這種頭痛人物...沒營養又沒水準
不管村 還是 鄉 還是附近 都一樣 遇到這種的 趕也趕不走
更不用講道理 這種人不知道 什麼叫道理 他只知道 他自己就是道理..


ps:本人所停位置 是自己岳母家門口..至於空地是 別人的(建地)

旺 wrote:
1.這樣罵人是不好,...(恕刪)


大大可以看我 開始移車給 camry過後..到我移到空地上 拉完手煞車 牠就快速出現 叫囂!!

那段時間 我倒車+顯影 可以清楚知道 到空地停妥時間 後方完全沒有人&車!!

只是到警察局報案後. 才知道牠是針對我的車跟岳母家來找麻煩!
GSC~李麟 wrote:
至於我根本沒跟他碰撞到.
我是車子到空地後.
他從左後方出現無故罵三字經.
我才會往前開跟他理論...(恕刪)

你是不是倒車的速度太快了?
他會認為你是故意衝著他來。
GSC~李麟 wrote:
至於逆向停車!! 請問 地方是否有 雙黃線或 白線 來區分那向??

這句話就多餘了
沒事等著討砲

除非那是單向道,否則停那樣就是逆向
有啥好說嘴
真是多說無益呀
旺 wrote:
這句話就多餘了沒事等...(恕刪)



今日發文.重點是影片內容..其他網友說 未戴安全帽..這點 我也沒提出討論!!

對於你的疑點 我只是照影片內容回覆!!

難道自家門口停車方向 也要向相關單位來舉正 是否確實??

最後 謝謝你的指點! 我受領!!
GSC~李麟 wrote:
你只會說 取暖? 討砲? 難道大大遇到被這樣問候!! 可以含笑帶過??

小弟提到很多點
當然小弟如遇此狀況,勢必不會善罷甘休,會依法討回公道
而如果po來01,當然是為了取暖
GSC~李麟 wrote:
難道自家門口停車方向 也要向相關單位來舉正 是否確實??

不用這麼麻煩
考過駕照的都知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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