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的覺得 不管對或錯在台灣 車禍發生時 先倒先贏或受傷先贏行車紀錄器是上法院用的有行車記錄器不用賠嗎? 錯 只要有受傷到調解會都是講錢 不是講你錯還是我錯 傷者最大受傷的一方一定會說我可以告你過失傷害那行車紀錄器有用嗎? 有上法院證明對方的錯 那只是沒有刑事 民事你還是要賠他所以對方告我們自己也要告 才不會賠那麼多個人覺得加保第三責任險 才是對自己的保險板主是 直行車有絕對路權 他會判轉彎車未讓直行車走法院多者要一年 所以精神上的折磨 板大加油
調解會不是以原就被嗎?小弟之前也有個車禍糾紛,事發地點在士林區(我不住士林),我申請調解,調解會轉到對方的居住所文山區調解會。後來提告在台北地院丟狀子,狀子也轉到對方戶籍所在地的新店簡易庭去了。若按此邏輯,他們申請調解,豈不是要配合你上台北來?而不是你下雲林去。向您請教一下這個簡單的問題。
blaze1104 wrote:小弟過年回鄉時出了一...(恕刪) 看圖說故事既然對方從產業道路出來路權當然歸你撞及點跟車禍位置參考既然上法院了為何還被獅子大開口(該挺胸還是要挺胸)而且對方是開進口車嗎?賠償金是怎樣,欺負老實人?依我看和解不成看法院怎麼判過失傷害案底很重?套一句鄰居警察說的有車禍的過失傷害可以成立一個區了
依照你的描述與照片,你有優先路權的,依據道路交通規則第102條第二款:「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由此看來你是行駛在幹道,對方責任較大,所以第一次協調會﹝4月20日﹞的肇事原因分析是不對的。﹝還好你沒簽﹞所謂的路權是有順序之分的,如果有幹支線道之分,則依幹支線道路權來區分;若不分幹支線道再依據少線道讓多線道來區分路權。因此就算那不是幹支線道,你是行駛在雙線道上,他也必須暫停讓你先過的。車禍理賠常常費時耗力,現在車禍糾紛也多以路權為判決依據了。所以....堅持到底!別怕他!
aaronhow wrote:依照你的描述與照片,...(恕刪) 謝謝大大所提供的資料 !!因為車禍鑑定的資料還沒有出來,以一般的肇責比來分都是 37 分我方應為 3, 對方為 7 (這部份一直找不到有例的證據變 28 或 19)只可惜我沒保第三責任險,所以除了強制險以外的費用都需要自已額外出目前我打算找足各項資料,針對對方所提出來的金額一個一個「殺價」真的是傷者為大嗎 ......
建議樓主和他的姐夫 當時也有受傷也去開驗傷單 他的車子也去開報價單這樣子看起來是對方錯七成到八成 算七成好了如果對方開30萬 樓主大約賠9萬左右但現在問題來了 如果樓主的車子開個20外的報價單對方也要出14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