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uel05 wrote:小弟在2月12日開車南下,在國道三號南下125.7公里處,被拍一張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時速104公里,應保持52公尺,實距不足)...(恕刪) 我覺得那個條子在吹毛求疵,雖然法規上是這樣規定(小型車: 時速/2),但講真的~~「時速104公里,應保持52公尺」在實際上是很難做到的,這樣的距離(50 公尺)非常容易就被其它的車輛任意插進來了,車距保持那麼遠沒有意義。不過,你照片上的距離真的也是太短了,沒話說。
雖然說速率除2的法規, 真的要在所有的路段遵守是很困難的但是在車流少的路段, 例如二高其實要辦到就很簡單了按照你的照片, 我看您就繳了它吧如果我是開在你前面的那台車, 我會起笑這樣貼我的屁股, 開起來壓力無敵大, 前面真的遇到什麼狀況, 煞車也不知道該不該踩為了大家的安全起見, 我看您還是先改掉這樣的開車方式吧
在高速公路上,安全距離是時速/2,這應該是常識,不過實際上沒幾個人遵守,因為遵守的不是被噍龜車,要不然就是狂插隊插到你沒安全距離,實際上路大概保持10~15m就算了不起了,有些人看你跟前車距離3m還是會硬插,以樓主的案例來說,真的是跟太近,假若距離15m左右,警察也未必會抓,不過我看到天橋是都會刻意跟前車拉開距離沒錯,塞車的時候自然就是貼屁股了,很討厭塞車還要硬插的人。
bis0815 wrote:你想試試你的煞車夠不夠利嗎??我要是遇到像你貼這麼近的只好打雙黃燈慢慢減速了(無故緊急煞車是違規的) 這種距離,雖然說是滿危險的,萬一前方急煞,十之八九是會貼上去的,不過實務來說,這樣的案例到是還好,往往有些車神可以貼前車30~50cm的,說真的,不怕死也別害人阿,路上看到這些車神都是敬而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