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彈打中毛 wrote:
自己都翻法條出來,還...(恕刪)
我言盡於此!
不知道是誰看不懂法條!
我最後要跟您說, "請遵守交通規則"
不要超速! 一個星期好久...
你知道來吵這個多沒有意義, 有一句話是這樣說的, "得了便宜還賣乖"
您自己都說了! 是, 主管機關自由心證. 那麼,
為什麼 "您" "要" "超" "速" 呢??????????
你可以回答我這一個問題嗎?????
人家速限牌寫50, 你就硬要開超過!
人家好心說沒關係啦! 不超過10公里我們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大家方便就好.
但您卻當成理所當然要給您這10公里? 這!
我真的不知道, 您 真的有看懂 這個法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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