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

就法規來說,若已達國道速限,能否在內線持續行駛?高公局的回覆.

要建立人民水準

就算已達速限上限

後車從後面遠方逼近

請變換到右邊車道

請不要堅持自己已達速限上限了
hy.chang0820 wrote:
速限應非指最高速限
只要符合最高最低速限
誰能規定小客車該走那一線

建議在發文前仔細看一下回應的內容會比較好

murmuring wrote:
就法論法,這項討論沒有意義!就實質層面來說,大家都忽略了高速公路的「高速」兩字後面「利於流通」的意義。

其實我很想問覺得「開到最高速限時佔在內線」也沒有關係的網友們一件事是,
你定速穩穩的開在中線,內線給需要超車的朋友使用有你來說有那麼難以接受嗎?
反正你都是要定速開了,開在內線和中線對你的差別在哪裡?為什麼就不捨得方向盤微微打右個一次?

之前在米國時有朋友順順的開在內線一路超車,最後被警察攔下來的原因卻是「佔用內線時間過長」,
曾經我也以為台灣的行車環境是這樣子的,但是這個觀念在我買車上路三個月後就徹底改變。
當然外國的環境和台灣的行車環境大不相同,但是「內線車道為超車道」的行車觀念有差異成這樣?

現在的我大概是習慣了吧,除非是遇到那種並排龜的,要不然我自己右切左切還比較快,
反正我的車是強調本質的 Accord,就當是測試一下我的方向盤還有沒有作用也就是了。




joey5 wrote:
若確定已達速限,那後...(恕刪)


在歐洲國家
慢車讓快車是行車禮貌

歐洲人可以為了國家沒有政府而抗爭
果然文明國家就是不一樣...

唉...

開內線會讓您龜車們這麼爽?
樓主為何不用最新修正的條例請高公局解釋??

~~~~~~~~~~~~~~~~~~~~~~~~~~~~~~~~~~~~~~~
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00九七二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五條條文,定自一00年二月十五日施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 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交通法規就很明確規定大貨車不得佔用中央車道行駛,佔用依法可罰
參考"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之二"
但小型車確不明確規定內車道=超車道規則,宣導"內車道為超車道"有啥屁用
交通法規本來就是YES or NO,錯就該罰,怎還設模擬兩可的答案來灰????
就算有新修定,也沒看宣導........大家繼續灰吧!!!!

joey5 wrote:
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依前揭規定立法意旨,主要在避免車輛佔用內側車道導致堵塞,惟若車輛已以最高速限行駛,並不構成違規。三、 本條規定之目的在避免少數慢速車輛佔用內側車道,但為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並持續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亦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恕刪)


藍色字的情況說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你可以用最高速開在該車道
紅色字的情況說若車輛已以最高速限行駛,並不構成違規

請注意<若車輛>這三字
是指該車輛的速度
在無法借助專業標準設備下
一切只能依賴車輛之儀表板速度
換言之
只要我的車輛已是最高速限行駛
就不構成違規

以上為法規部分

綠色字則明確說明
不占用內側車道
現階段只能道德勸說
無法可罰

最後結論告訴大家
這是台灣的開車環境
請大家認命吧

-----------
上一樓之說明補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有兩個很大的問題:
1.如何確定已達"最高速限" ?
以高公局的第二點答覆,速限110,開109.5就算你違規,問題是我車上的指針表跟HUD顯示的速度,差了大概3公里,還有些車的快樂表比我慢10公里,有沒有達最高速限誰說了算?
2.如何確定"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
即使你有定速,也設定在最高速限定速巡航,但是時速還是會有一些變化,依高公局回覆,一慢下來就違規了喔!常常跟內線龜車奮戰過的人都知道,內線龜車的慢不是大問題,佔住內線才是罪大惡極。很多龜車沒車時還願意在內線貼上限開,但往往旁邊車一多,或是長上坡,龜車的速度就自動慢下來,偏偏這時外線有車,又沒辦法超車。
要以法規來看,有辦法不違規在內線穩穩"持續"以"最高速限"開嗎?
是啦!我也知道,內線定速後一直開,慢個1~2km/hr警察不可能開單(加個零大概都不會),可是我超速9公里,警察也不會開單啊!
joey5 wrote:
若確定已達速限,

那後方被擋住的車子一定是超速,.....(恕刪)

這兩句話"若...則..."看似合理,其實並不正確
部分理由如DSNT所述
其他理由(cruiser58478所說的第二點所造成的影響)不容易懂,也不是三言兩語能說清楚

總之若能如unclefly所建議的,就皆大歡喜
若是堅持"如果我沒有違規,就不需要給別人方便",那...別人除了譙在心裡,也沒辦法
畢竟目前在台灣高速公路的內側車道,如果不是慢得很誇張又剛好被警察碰到,太不容易被取締
看了前前後後不少的討論,小弟很好奇是如果以速限100的路段為例,
一、龜車的定義是什麼?
二、如果以錶速或GPS顯示 107~110的速度行駛,是否要讓出內車道?
三、承二的速度行駛內車道,看到後車(非常)快速逼近,是否就要讓出內車道?
四、承三的情形,這時如果中間車道的車正好和您的車速相近,您又不想開到110以上有增加被照像的風險,這時要如何處理?
五、車流的定義是什麼?一輛車就算還是要多輛車?
有板友可以解答一下嗎?感恩

Garys wrote:
要建立人民水準就算已...(恕刪)


上禮拜六去高雄看燈會
在路上就看到內側車道一台Nissan livina和Luxgen mpv
L已經很接近N了 N也不讓道
過不久L從中線超車 馬上切到內側擋住N
N也又從中線超車檔L


看了這樣的行為真覺得很好笑
說真的 就算你150km/hr 一路胚在內線...

還不是一樣定義成龜車....應該是超完車就要回到中線

愛說人家龜著自己又做得到的有幾個

常常有人愛玩文字遊戲呀 大家都龜車吧~

講那麼多 在不超速的狀況下 好好開就好~

講的好像 自己超車 台台都破200km/hr 不懂那些車 是真的能跑到那麼快嘛 好笑...
  • 2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3)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