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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更新 車禍了...對方獅子大開口 告我過失傷害該如何處理? 附上警方照片


wishwind999 wrote:
小弟在99.9.13...事後 我覺得對方是長輩 所以盡道義上的責任 多次探望與拜訪(恕刪)


常看到的畫面....."事情發生後對方一句道歉也沒有, 連來醫院看一下都沒有....鳴鳴鳴鳴!"

道歉, 看望, 表示你自己知道你自己錯了, 這種心態普遍存在很多人心裡, 所以, 多數人不願意這樣做...
到時依法行事就好, 何必先去示好, 還落得好像錯在自己一樣.
我問神父:怎麼做,才能保證死後上天堂?又能在這個充滿罪惡陷阱的世界生存?~失蹤人口DVD
警方繪製的現場圖上,你機車後方的是倒地的刮地痕還是你的煞車痕?

這一點對你來說相當重要,如果是煞車痕表示你有先看到對方,應該採取適當反應措施

如果只有刮地痕,就比較傾向你說的對方突然竄出反應不及

因為無法看到你的談話紀錄沒辦法確認你到底有沒有看到對方

所以煞車痕是證據,談話紀錄的部分是自白

有先看到對方才能給你未注意車前的肇事因素

另外初步分析研判表無法律效果,只是給你參考的

如果要走到法院這一步,還是去申請專業的鑑定吧

那也是法院判決的依據
可以問一下行人傷的怎麼樣嗎?
一般開到10萬是要用拐杖行走

以現場照片及初步分析表來看
雙方都有過失
而且中央有分隔島
行人過失比機車來的大
可以和解就和解
不行就上法院
你不會輸的
不用怕

你也有受傷~(要拿驗傷單喔)

所以對方討不到便宜~~

交由保險公司負責~~

不用在去關心對方~~不然對方會越囂張~~!

不要煩心~~安心工作~~!

對方提過失傷害~~你也反告他過失傷害~~!

整件事~~我倒覺得你佔上風唷~!

以言語致使他人心生害怕恐懼就可以告恐嚇了~
隨時保持蒐證才能讓自己有更多籌碼,不然話都你在說而已,加油!
行人未依照規定穿越馬路 光是這個 你就贏面很大了啦

你沒有向他求償車子的賠償嗎??

行人? 法律是保障他走在"斑馬線"上 路權才會比車子大啦...
wishwind999 wrote:
<這裡先聲明 ...(恕刪)

從初步分析表來看對方肇責還更大,所以應該是對方賠您,不過看來您比較溫和(ME TOO),所以被欺負了...

現在都講求路權觀念喔,所以初步分析表才會說對方未依規定...至於對方說要告您,基本上您也可以告對方,
最後過失傷害成立的話,只是會有前科+易科罰金繳給國庫錢,都是雙方的損失...
建議處理步驟:
1自己收集證據,把你看望對方的次數做成紀錄,以備不時之需...
2您自己去看醫師的診斷證明與收據要留著...
3與對方談判,初步分析上法院不具參考,要以鑑定為主,但鑑定要花3000,這筆錢要讓對方花或是法院裁定鑑定就好

4告訴對方基於大事化小,各自負擔彼此費用,簽和解書!若以分析表為主會是對方要賠償您機車受損與醫療費用的多數費用,是對方吃虧,若不願接受,則上法院由法官斷定,給他3天考慮,這時候你自己也主動準備相關上法院提告的資料吧,只能說他以刑逼你,你也可以以刑逼他...目前看來是對方錯比較多...所以要變成是您要有求償的動作而不是理賠的心態...
下次打電話協調時,請備妥錄音筆等道具,若能設法讓對方再次講出威脅性字眼
便可改以恐嚇罪提告,再加上傷害告訴,大概就能銼光對方銳氣吧~~
看了一下地圖...
內側是禁行機車道.....右方又是巷口....
樓主的肇責不會很低喔.....


內側為禁行機車道


右方為安順三街....巷口....

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 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之道路
,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公里。
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
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或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
、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
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時,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這條...就比較不利樓主了......
有可能因為這條被判"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就算互告傷害....樓主也會吃上一條過失傷害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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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搞錯邊了....
樓主出事的方向是217號那邊啊...Orz......
那一樣還是第93條.........

alexpopo1688 wrote:
內側是禁行機車道........(恕刪)

又不是同方向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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