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shwind999 wrote:小弟在99.9.13...事後 我覺得對方是長輩 所以盡道義上的責任 多次探望與拜訪(恕刪) 常看到的畫面....."事情發生後對方一句道歉也沒有, 連來醫院看一下都沒有....鳴鳴鳴鳴!"道歉, 看望, 表示你自己知道你自己錯了, 這種心態普遍存在很多人心裡, 所以, 多數人不願意這樣做...到時依法行事就好, 何必先去示好, 還落得好像錯在自己一樣.
警方繪製的現場圖上,你機車後方的是倒地的刮地痕還是你的煞車痕?這一點對你來說相當重要,如果是煞車痕表示你有先看到對方,應該採取適當反應措施如果只有刮地痕,就比較傾向你說的對方突然竄出反應不及因為無法看到你的談話紀錄沒辦法確認你到底有沒有看到對方所以煞車痕是證據,談話紀錄的部分是自白有先看到對方才能給你未注意車前的肇事因素另外初步分析研判表無法律效果,只是給你參考的如果要走到法院這一步,還是去申請專業的鑑定吧那也是法院判決的依據
不用怕你也有受傷~(要拿驗傷單喔)所以對方討不到便宜~~交由保險公司負責~~不用在去關心對方~~不然對方會越囂張~~!不要煩心~~安心工作~~!對方提過失傷害~~你也反告他過失傷害~~!整件事~~我倒覺得你佔上風唷~!
wishwind999 wrote:<這裡先聲明 ...(恕刪) 從初步分析表來看對方肇責還更大,所以應該是對方賠您,不過看來您比較溫和(ME TOO),所以被欺負了...現在都講求路權觀念喔,所以初步分析表才會說對方未依規定...至於對方說要告您,基本上您也可以告對方,最後過失傷害成立的話,只是會有前科+易科罰金繳給國庫錢,都是雙方的損失...建議處理步驟:1自己收集證據,把你看望對方的次數做成紀錄,以備不時之需...2您自己去看醫師的診斷證明與收據要留著...3與對方談判,初步分析上法院不具參考,要以鑑定為主,但鑑定要花3000,這筆錢要讓對方花或是法院裁定鑑定就好4告訴對方基於大事化小,各自負擔彼此費用,簽和解書!若以分析表為主會是對方要賠償您機車受損與醫療費用的多數費用,是對方吃虧,若不願接受,則上法院由法官斷定,給他3天考慮,這時候你自己也主動準備相關上法院提告的資料吧,只能說他以刑逼你,你也可以以刑逼他...目前看來是對方錯比較多...所以要變成是您要有求償的動作而不是理賠的心態...
看了一下地圖...內側是禁行機車道.....右方又是巷口....樓主的肇責不會很低喔.....內側為禁行機車道右方為安順三街....巷口....第 93 條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左列規定:一 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公里。二 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或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時,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這條...就比較不利樓主了......有可能因為這條被判"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就算互告傷害....樓主也會吃上一條過失傷害罪喔........=====================================================小弟搞錯邊了....樓主出事的方向是217號那邊啊...Orz......那一樣還是第9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