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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對那台轉彎不把機車騎士當人看的廂型車駕駛說:我想對您說的話就像配音一樣!!簡潔有力!!!


小海≧▽≦ wrote:
就像這樣... ()...(恕刪)


看完只有一個字


LOCATI0N wrote:
直行車須禮讓轉彎車 ...(恕刪)


請問您在影片第8秒的時候,不是應該停在停止線後方等車輛通過嗎?


還是因為沒有人那樣做,所以應該像您那樣停在路口中央才對?



我是不知道怎樣才對啦,但是我會停在停止線那邊。
我用600D寫日記
walakaho wrote:
請問您在影片第8秒的時候,不是應該停在停止線後方等車輛通過嗎?


還是因為沒有人那樣做,所以應該像您那樣停在路口中央才對?



我是不知道怎樣才對啦,但是我會停在停止線那邊。
...(恕刪)


既然我PO文我就敢引用法條證明我沒有違規 是對方違規

我也附上了街景圖來示意當時場景

既然您回覆文章了 請您引用法條 證明直行車哪一點需要停在該停止線等轉彎車先行 謝謝!!
我是指9樓的樓主的開車常識還得再加強。


路權取得並不是所謂跟著前車連貫移動就取得路權!
跟著前車連貫移動時,遇匯入該車道直行車輛時,轉灣車還是必需禮讓直行車。
此時直行車仍保有優先路權,不然廂型車還是違反交通道路處罰條例相關之規定。

可見樓主(9F)的開車常識還得再加強,有空可以自己研究一下相關法規。...(恕刪)


LOCATI0N wrote:
既然我PO文我就敢引...(恕刪)

這種狀況每天都在馬路上演
轉彎後車緊跟前車通過也早習以為常
對方違規是一回事
如果你硬要切進去而撞上
您還是要負肇事責任
並不會因此由對方負擔百分百的責任
只能說在馬路上大家互相
安全到家就好
你我都討厭幸災樂禍&落井下石的人,那......你會去做嗎
哈哈~真不錯 說到我心聲了

我是遇到 從路邊大迴轉的小黃 好險我騎快車道 不然就真的"直上"了
不過 我的百香綠茶 因為急煞 所以噴了 T_T
見怪不怪~~~每天都在演的 ^^ 比連續劇還連續劇
大驚小怪~~~

LOCATI0N wrote:
既然我PO文我就敢引...(恕刪)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
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第 58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
,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
交岔路口內
,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附註:所謂的路口淨空。如果你們再僵持久一點或者車流量大一點,應該會塞車吧?)

因為我實在看不清楚那邊有無號誌,所以這兩條一起參考。^^

我用600D寫日記
walakaho wrote:
第 45 條 汽車...(恕刪)


我要您回的是這個
既然您回覆文章了 請您引用法條 證明直行車哪一點需要停在該停止線等轉彎車先行 謝謝!!

您在回甚麼????牛頭不對馬嘴???
walakaho wrote: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
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第 58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
,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
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附註:所謂的路口淨空。如果你們再僵持久一點或者車流量大一點,應該會塞車吧?)


因為我實在看不清楚那邊有無號誌,所以這兩條一起參考。^^
...(恕刪)


針對您的紅字引用違規條例!!不禁讓我笑了 而且是狂笑 也難怪啦 現在道路會亂不是沒有理由的

駕照太好考了 法規引用也引用錯誤

好!!我就依照您的紅色引用一一回覆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往您樓上看!!!

24樓已經把正確答案講出來了 甚麼????您沒看到正確答案????那就在這再貼一次正確解答吧!!

路權取得並不是所謂跟著前車連貫移動就取得路權!
跟著前車連貫移動時,遇匯入該車道直行車輛時,轉灣車還是必需禮讓直行車。
此時直行車仍保有優先路權,不然廂型車還是違反交通道路處罰條例相關之規定。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起駛前起駛前起駛前起駛前

這是讓我笑得最快樂的一個梗

您影片有看清楚嗎?起駛前

我幾分幾秒進入路口的????您可以給我個回答嗎? 這是起駛前嗎???


我就把影片再貼到這裡證明我不是起駛前



再來:說到重點了!!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街景圖您看了吧!!!

考考您!!!現場有沒有紅綠燈呢? 了解當時現場嗎? 如果您不了解現場您用紅字引用違規這不是太可笑了????

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
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附註:所謂的路口淨空。如果你們再僵持久一點或者車流量大一點,應該會塞車吧?)


這點更好笑!!!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

這條是甚麼意思???您真的不懂啊???不懂還拿來引用!! 錯誤百出!!!

有號誌之交岔路口 有號誌之交岔路口 有號誌之交岔路口 有號誌之交岔路口

您到底知不知道甚麼是有號誌之交岔路口

還有現場您根本就不懂 街景圖也附上了 您還要用您那錯誤的道路觀念???

主幹 支幹這您到底懂不懂??? 到底是誰阻礙誰????

今晚我笑得很開心啊!!!

一堆不懂得交通法規的人上來網路打打字 就自以為正確 這點確實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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